【來論】郭榮鏗發表偏頗言論繼續抹黑《國安法》

2021-06-25 00:00

曾在立法會以瘋狂拉布的方式去癱瘓議會運作的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近日在紐約市律師公會舉辦的網上研討會上,再次發表偏頗言論,失實地批評《港區國安法》嚴重影響香港的法治和法制,他表示儘管《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有提及保障人權與無罪推定原則,然而,在保釋規定下,被告獲保釋非常困難,變相未審訊先關柙約兩年。

儘管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但在現實操作中,部分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人士,也獲得香港法院批出了擔保; 六月二十二日,鄒家成獲批准擔保外出,成為香港四十七名泛暴派參與或組織「35+」非法初選案中第十二名獲批擔保的人士, 這十二位人士的個案足證《港區國安法》在保釋規定方面已在「個人權利」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了一個適當的平衡。

沒有國,哪有家!國家安全一旦備受威脅,廣大市民便難以再安居樂業, 故《國安法》保釋規定「法官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可以考慮批准保釋之條文,正是恰當地考慮到所謂的「個人權利」絕不能凌駕於「公眾利益」及「普羅市民福祉」之上,從而令《港區國安法》可以真正成為香港成功止暴制亂的「定海神針」。難道任由任何國安疑犯也可獲批保釋外出,無視其有機會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是有利於整個社會?郭榮鏗在離港後,仍然不忘對《國安法》處處抹黑,正是與眾西方國家一唱一和,繼續抹黑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其反中亂港之心不死,正是昭然若揭!

郭榮鏗也大聲疾呼:「《國安法》大過所有事,大過法庭、大過《基本法》,大過基本人權!」事實上,《國安法》第一章第四條已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另一方面,《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三百八十三章) 已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而《香港人權法》的所有條文,全部都是與西方民主國家的標準互相接軌。

細閱《香港人權法》,便可見所有個人權利都不是絕對的;反之,各種個人權利均備受相關限制。 以《香港人權法》第十六條為例,這條便清楚列明意見和發表的自由,是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的,且不能凌駕於「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又例如第十八條便規定了結社的自由絕不能凌駕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

明顯地, 郭榮鏗對於法例所訂明對個人自由或權利的各種限制之錯誤演繹,如非出於其刻意去誤導公眾,便是他本身學藝不精!

郭榮鏗也批評《蘋果日報》在未經審訊前已被凍結資產。相對壹傳媒集團坐擁的五億資金,保安局之前所凍結《蘋果日報》三家公司合共一千八百萬元資產,根本只是九牛一毛!此外,要是保安局不及時凍結那涉嫌違法得來的資產,則即使將來《蘋果》的公司被裁定罪成,法庭又如何可以實際充公相關與犯案有關的資產?



執業大律師 龔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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