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郭荣铿发表偏颇言论继续抹黑《国安法》

2021-06-25 00:00

曾在立法会以疯狂拉布的方式去瘫痪议会运作的前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近日在纽约市律师公会举办的网上研讨会上,再次发表偏颇言论,失实地批评《港区国安法》严重影响香港的法治和法制,他表示尽管《港区国安法》的条文有提及保障人权与无罪推定原则,然而,在保释规定下,被告获保释非常困难,变相未审讯先关柙约两年。

尽管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二(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但在现实操作中,部分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的人士,也获得香港法院批出了担保; 六月二十二日,邹家成获批准担保外出,成为香港四十七名泛暴派参与或组织「35+」非法初选案中第十二名获批担保的人士, 这十二位人士的个案足证《港区国安法》在保释规定方面已在「个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取得了一个适当的平衡。

没有国,哪有家!国家安全一旦备受威胁,广大市民便难以再安居乐业, 故《国安法》保释规定「法官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才可以考虑批准保释之条文,正是恰当地考虑到所谓的「个人权利」绝不能凌驾于「公众利益」及「普罗市民福祉」之上,从而令《港区国安法》可以真正成为香港成功止暴制乱的「定海神针」。难道任由任何国安疑犯也可获批保释外出,无视其有机会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才是有利于整个社会?郭荣铿在离港后,仍然不忘对《国安法》处处抹黑,正是与众西方国家一唱一和,继续抹黑中央及香港特区政府,其反中乱港之心不死,正是昭然若揭!

郭荣铿也大声疾呼:「《国安法》大过所有事,大过法庭、大过《基本法》,大过基本人权!」事实上,《国安法》第一章第四条已清楚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另一方面,《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三百八十三章) 已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规定收纳入香港法律,并对附带及有关连的事项作出规定,而《香港人权法》的所有条文,全部都是与西方民主国家的标准互相接轨。

细阅《香港人权法》,便可见所有个人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反之,各种个人权利均备受相关限制。 以《香港人权法》第十六条为例,这条便清楚列明意见和发表的自由,是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的,且不能凌驾于「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又例如第十八条便规定了结社的自由绝不能凌驾于「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

明显地, 郭荣铿对于法例所订明对个人自由或权利的各种限制之错误演绎,如非出于其刻意去误导公众,便是他本身学艺不精!

郭荣铿也批评《苹果日报》在未经审讯前已被冻结资产。相对壹传媒集团坐拥的五亿资金,保安局之前所冻结《苹果日报》三家公司合共一千八百万元资产,根本只是九牛一毛!此外,要是保安局不及时冻结那涉嫌违法得来的资产,则即使将来《苹果》的公司被裁定罪成,法庭又如何可以实际充公相关与犯案有关的资产?



执业大律师 龚静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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