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員辱國旗區旗 判240小時社服令
2021-06-10 00:00
水官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黃卓傑有良好教育背景,多年來力求上進,現在有相當不錯的工作,有必要珍惜現有一切,明白家庭責任。本案只是飲酒後不經大腦,「飲酒飲出嚟嘅案情,無端端搞啲嘢出嚟」。而被告已是成年人,若在犯案前考慮家庭,考慮母親對他的依賴,他便不應犯案,因為不知會發生後果。
水官續指黃有酗酒問題,事件可提醒被告戒酒,而法庭醉酒鬧事的案件多不勝數。水官引述案例指,本案性質嚴重性不及前年冷氣工羅敏聰侮辱國旗案,可考慮較寬鬆的刑罰。而被告屬良好市民,有參與慈善活動。水官寄語被告「請珍惜你嘅自由,擁有一切」,如果一日全部失去,皆為被告一手造成。感化官亦認為被告表現良好,並非鹵莽的人。水官考慮案情及被告背景後,認為尚有空間給予被告機會,惟強調「機會只有一次」,若不珍惜,後果自負;又形容被告「一隻腳已踏入監房」,如不珍惜,「另外一隻腳會入埋去」。
案情指,有人目擊被告當日在元朗安寧路扯下八面國旗及一面區旗,便衣警員上前截查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政見及「飲咗酒」而犯案。案件編號:屯門刑事五三〇——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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