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判斷是否自殺應考慮意圖
2021-05-26 00:00
高官續指,陪審團可考慮梁在案發前的計畫,而梁當日沒有說話或訊息表明自殺意圖。若梁有意圖自殺的可能性比其他可能性高,方可得出自殺結論。另可根據其電話的瀏覽紀錄、綠色殯葬心願登記表,或可證明梁在架上的意圖。
若認為梁死於不幸,有證供指梁爬出架外後曾掙扎;另有片段指梁在墮下前曾望向地下,當時馬路放置氣墊,但與梁有一段距離。雖有證供指梁不配合救援,但他是否意會到地面上有氣墊?他以為可跌在氣墊上,而選擇墮下。他會否因不想被捉住,想跳下去但無法落在氣墊上而墜下行人路,便屬死於不幸。
高官續解釋若陪審團認為梁並非死於自殺或不幸,便可考慮是否死於意外。證供指梁在架外曾掙扎,原因是不想被救抑或體力透支?雖有片段顯示及消防指出,梁在架上應有時間捉住鐵架。但他當刻會否不想跌下去,掙扎是否因體力透支?當晚梁已在架上等候數小時,警司林景昇亦開始靠近梁,梁會否得知自己無法再在平台上逗留,不能再表述事情而導致他爬出架外,應着重梁在最後爬出架外的意圖。
高官引導陪審團提出建議時先指出雖然梁對政府推行的法例有相關訴求,死因庭沒權要求政府改變政策,例如不要訂立法例等。陪審團可就談判系統、消防及警方在行動角色安排、安全氣墊尺寸及利基地盤安全作出建議。
案件編號:死因研訊四八一—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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