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度智障巴青圖縱火判更生
2021-05-12 00:00
李官判刑時指,縱火為嚴重罪行,一般須判處監禁,但同意本案不應以一般縱火案處理,在同類案件中亦屬輕微。被告Mahmood Hamaad(見圖)當日只是將燃燒中的膠袋放在金屬大閘上,沒有使用汽油彈等物,火種亦隨即遭警員撲滅,李官直指其行為「莫說對公眾安全無害,對財物損毁亦微不足道」。另被告當日在干犯本案後,立刻到附近的夾公仔機玩耍,被捕時更手持着一個公仔,「其天真單純可見一斑」,李官最後指被告背景雖非法律上減刑理由,在情理上卻是有力等求情因素,最終決定判其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求情指,被告Mahmood Hamaad生於香港,被捕時無業。他先後確診中度智力障礙、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腦癇症等疾病,其智力僅有四十七分,分辨對錯的能力弱。另指被告當日沒意圖傷害他人,火種亦旋即被警員撲滅,潛在風險極低。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五〇〇──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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