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完善港選舉符行政主導制度原意
2021-05-12 00:00香港回歸以來,選舉實踐中暴露出了制度漏洞和缺陷,對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定構成了重大現實威脅。中央政府當機立斷,依據憲法權力,在國家層面採用「決定+修法」的方式完善了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在筆者看來,此次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是在充分考慮香港現實需要和具體情況的基礎上,對香港現行選舉制度進行了一次與時俱進的全方位改革,為各個關鍵選舉環節都加設了「安全閥」,保障了國家與香港的根本利益,尤其是促進了行政主導政制原意的實現。
眾所周知,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均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這一體制的基本理念是一方面致力於實現行政權,能夠在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格局中,處於一種主導性的位置,以此保證特區政府的管治效能;另一方面則亦要求立法權能夠與行政權形成一種良性的互相監督與制約關係,從而保證特區施政的科學合理性。在筆者看來,這次對香港選舉制度的完善恰恰是一次循着行政主導制度的原意進行的。其中的理由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去看:
其一,行政主導得以實現的基本條件,是行政長官能夠在特區行政與立法的政治格局中,有條件主導得起來。香港選舉制度經過這一次的完善之後,選舉產生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未來得以選出「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和直接參與提名全部立法會議員候選人」。這意味着未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具有相當程度的共同選民基礎。進一步來說,立法會中能夠成為行政長官支持者與盟友的議員數量,亦會有相當程度的提升。行政長官將在立法會內獲得更大比例的支持力量,這無疑是有利於鞏固和維護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協調關係,消除政治內耗,提升政府集中精力推動變革,解決深層次問題,提高突破民生經濟困局的治理能力。
其二,行政主導要求行政與立法間的相互監督必須是良性的,從而避免出現極端政治,確保特別行政區內部的政治博弈,最終有利於維護國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在這次的選舉制度完善中,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就有效地排除了「攬炒」香港的反中亂港分子進入特區管治架構;同時,新制度對分區直選投票制度的調整,有利於排除極少數激進政治勢力,也促進了香港社會政治生態良性發展,提高議事品質和效率。很顯然,有關的制度完善排除了危害國家及損害香港利益的政棍,利用選舉漏洞混入管治架構,扭轉了以往香港立法會極端政治化的不正常局面,讓行政及立法關係重回了良性互動的氛圍。
其三,行政主導的實現亦需要立法會能夠發出具有最廣泛代表性監督聲音,從而保證特區的政治始終朝着符合國家與特區整體發展利益的方向發展,幫助特區政府形成良好管治。
這次完善實現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總人數的擴大和界別的增加,從而改變了香港社會長期以來的固有利益結構,其中的意義十分深遠:一來,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在立法會中佔據比功能團體議員和分區直選議員多的議席,可有效克服功能組別和地區代表的利益碎片化和局部化,保障立法會的整體利益取向。二來,立法會議席由七十席增加到九十席,為有志從政的人提供更多機會,未來更多德才兼備、視野寬闊的愛國優秀人才得以進入立法會,助力實現香港特區的良政善治。三來,在新的選舉委員會中,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作為第五界別,這個界別的人士對國家事務有比較多的了解,有較強的國家意識,更加了解國家所需、香港所長,是國家和香港的橋梁紐帶。由他們擔任選委會委員,無疑有利於在選委會中強化國家元素,把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香港利益有機結合起來,推動香港積極搭上國家發展快車。
綜上所述,筆者充分認為此次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有利於破解香港長期面臨的政治困局,維護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提升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運轉效能,讓特區管治團隊心無旁騖地聚焦到「發展」上來,更好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
周挺
澳門科技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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