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覆核不設陪審下周頒判詞

2021-05-1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首名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將於六月二十三日開審,律政司司長早前引用《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證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將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被告唐英傑不滿,透過法援署委派前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資深大律師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律政司司長的決定,案件昨於高院聆訊。唐一方認為陪審團審訊屬《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憲法權利,惟律政司反駁指陪審團審訊並非香港人的基本憲法權利,《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亦沒有賦予被告可選擇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受審的權利。法官李運騰將於下星期頒布書面判詞。李官另在庭上揭露,控方將加控唐英傑「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據了解,唐會反對加控申請。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加控事宜將於六月七日開庭處理。

司法覆核案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的審訊,已排期於六月二十三日開審,預計為期十五日。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時指,是次申請並非指《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違憲,而是認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引用《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證書時,沒有交代任何理由去解釋為何要剔除陪審團,亦沒有事先通知辯方,令辯方錯失勸阻她決定剔除陪審團的機會,涉嫌違反程序公義。而《基本法》第八十六及八十七條保障被告權利及陪審團制度,而且陪審團審訊已在香港實施一百八十年,歷史悠久。戴啟思又指唐希望把自己的命運交由或許與他持相同觀點及準則的七人陪審團手中,而非交由法官審判團手中。陪審團經商議後的決定能確保獨立性及公正性,而且如陪審團認為控方以高壓手段檢控,相關法律有矛盾之處,對有關法例有所反感,陪審團便有權裁定唐無罪釋放。

李官則指陪審團需跟從法官的法律指引,再根據庭上證據來作出事實裁定,唐一方不應認為一旦陪審團不同意某些法例,便能決定肆意不跟從法律指引。

代表律政司司長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認為是次剔除陪審的決定屬程序性決定,應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不受任何干涉」,而且並沒有任何規定律政司司長在引用《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所作出的決定時必須說明原因。因《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訂明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

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 四七三——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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