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拒出庭作供 裁判官發拘捕令

2021-04-2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陳淑莊三人疑違限聚令受審一案,控方原訂需傳召五位證人,惟其中一人未能成功派票,另一人派票後拒絕出庭作供,裁判官遂應控方要求向後者發拘捕令。大律師龔靜儀援引《裁判官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解釋,任何人拒絕出庭作供,可被裁定為藐視法庭,最高可判處監禁不多於兩年,引用區域法院二〇〇六年處理一宗樓宇按揭貸款詐騙案時,一名律師樓女文員在廉署人員派票時拒絕簽收傳票,亦沒有現身法庭,遭法庭發出拘捕令,終被裁定藐視法庭,罰款五千元。

控方昨於庭上交代原訂需傳召另外兩位證人,惟一人未能成功派票,另一人派票後拒絕出庭作供,又交代如控方舉證完畢該證人仍未到庭,就陳偉才容許某人進入「HANDS」酒吧前未有量度體溫一項傳票控罪將不提證供。控方傳召旺角警區重案組警員一四七八六陳俊元(譯音)表示本月八日曾到西貢公眾游泳池,親手派遞證人傳票予控方證人吳楚勤(譯音),吳拒絕簽收文件及出庭作證,裁判官遂應控方要求向吳發出拘捕令。

大律師龔靜儀回應本報查詢,援引《裁判官條例》第二十一(二)及(五)條「如被傳召的人拒絕或忽略依照傳票上的規定出庭」拒絕到裁判法院作供,「經有關人員宣誓證明已將傳票面交該人,裁判官可發出手令,規定將該人帶到一名裁判官席前」,如無合理因由,「裁判官可判處該人繳付不超過五千元的罰款,以及命令將他監禁一段不超過十二個月」。

龔靜儀再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三十六條解釋任何人「不服從規定他須到某法庭席前的證人令或證人傳票」,拒絕到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出庭作供,「即屬就藐視該法庭有罪,任何人不得因上述的不服從或拒絕而被判處為期超逾兩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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