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覆核居屋配偶政策擇日判

2021-04-2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男同志與同性伴侶於二〇一七年在英國註冊結婚後,決定在香港以綠表購買二手居屋,但房委會表明只有異性配偶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如申請與丈夫同居便須補地價,物業亦不能轉名予伴侶。男同志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該政策違憲,案件昨於高等法院審理。房委會一方指如認可同性配偶會令居屋申請大增,而且異性已婚家庭能生兒育女,「間接」優待他們符合人口政策;申請方反駁指已婚同性戀者僅是性小眾中的少數群體,故認為如此政策被裁定存在歧視,房委會便有必要檢視其政策。周官聽畢雙方近六小時的陳詞後,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申請人吳翰林去年尾因長年受抑鬱困擾自殺,其丈夫李亦豪律師取代成為本案申請人。申請方指二人在二〇一八年斥資五百四十五萬購入二手居屋,持有物業的吳不得轉名予李,李亦被認可為合資格同居的「家庭成員」。法律代表鮑進龍資深大律師認為房委會不認同同性配偶為「家庭成員」的政策,對已婚及未婚的同性戀者有相當程度的阻嚇作用,令他們在購買居屋前卻步。

房委會一方則指,房屋政策理應由政府主導制定,政府只是「間接」優先處理異性已婚家庭,並非歧視同性已婚家庭。而且異性已婚家庭購置居屋物業後,能營造有利的環境,方便成家立室後生兒育女,符合可持續的人口政策。

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二八七五——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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