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案判刑 黎智英囚14月

2021-04-1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九名民主派人士前年八月十八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其餘被告月初均被裁定兩項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罪成;壹傳媒黎智英、楊森及李卓人另承認參與前年八月三十一日灣仔至中環的未經批准集結罪。區院法官胡雅文昨午就兩案一同判刑,黎智英、李卓人兩案各共被判囚十四個月,「長毛」梁國雄判囚十八個月,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首次被定罪,被判囚十一個月,緩刑兩年,大律師吳靄儀、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楊森及梁耀忠同樣准以緩刑。黎智英判刑後須在獄中工作 ,親友探訪由每日一次減至每月兩次,及並無「私飯」權。

法官胡雅文參考二○一九年經驗稱,當時社會動盪不安,大量群眾聚集時情緒容易高漲,具風險爆發暴力事件,警方亦擔心有激進分子潛藏群眾內伺機干犯暴力行為故反對遊行,眾被告在明知反對下照樣舉辦遊行,以其名氣做隊頭吸引並引領群眾,蓄意違法,性質嚴重。眾被告有預謀下犯案,以流水式疏散為名,卻又呼籲市民「逼爆維園」,故案發絕非偶然。考慮到參與人數龐大,構成風險觸發潛在暴力,判監屬唯一選項,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

法官判刑前解釋,同類案件目前無常用判刑原則,過去案例一般判處罰款或簽保守行為了事,比較周庭包圍警總案及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案判刑原則,指兩宗非法集結案均涉及暴力衝突,嚴重阻塞交通。另上訴庭案例指每宗案即使未有發生暴力事件,亦要考慮其實際整體環境,故雖然「八一八」及「八三一」案屬未經批准集結,又不涉及暴力,但以其整體環境而言,亦可以參考黃之鋒案例判刑指引,公開譴責並作出阻嚇,以保護大眾。

法官就首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指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角色非常出眾,既出席民陣事前記者會,又呼籲人「逼爆維園」,故以十八個月為量起點,其餘六人則以十五個月為量刑起點;第二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中,眾人罪責均等,均以十二個月為量刑起點,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長毛因十七次案底,犯案纍纍不獲減刑判囚十八個月,其餘大部分被告均因無定罪紀錄及年老等,獲胡官扣減刑期。黎智英因健康情況欠佳,首罪獲減刑至十二個月,次罪獲減刑至九個月。李卓人亦因出任議員,長期服務社會,兩罪獲減刑至十二個月和六個月。何秀蘭因良好品格及長期服務社會,致力於推動民主,兩罪分別減刑七個月至八個月和五個月。區諾軒則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再因學術夢碎及議會工作優秀,額外獲減刑至十個月和六個月。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梁耀忠因長期服務社會,改善香港貢獻良多,均獲判緩刑一或兩年。

至於「八三一」案,法官認為雖然當天的遊行和平進行,但同樣地群眾聚集容易引致情緒高漲,引來潛在暴力風險。當天警方禁止所有集會遊行,但被告無視禁令及警方在場發出的警告,有計畫地參與其中。當天的遊行以宗教活動為名,但卻遊行往警察總部,可見遊行的真正矛頭是警方。加上三名被告都是知名人物,他們的參與無疑鼓勵了群眾跟從,並令群眾相信自己可因而免受刑責,可見群聚受他們影響,造成群眾聚集。

法官考慮上述因素後,認為即時監禁是本案唯一適合的刑罰,以十二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三人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刑期,另外沒有案底及年齡因素,三人獲准減刑至八個月,李卓人因多年來服務社會,再獲減刑至六個月;而楊森因卓越社區服務獲判緩刑。胡官最後補充,因「八一八」及「八三一」兩案案發日子只相差兩星期,背景相近,基於整體量刑,故兩案同被控的黎智英及李卓人其中兩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各共被囚十四個月。當中只有李卓人上周三曾透露會就「八一八」案定罪上訴,其餘被告目前則尚未有決定。律政司則回應指「會研究法官的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五三六、五三七——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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