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结案判刑 黎智英囚14月

2021-04-1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九名民主派人士前年八月十八日民阵集会后带领群众游行到中环遮打道,区诺轩及梁耀忠早前认罪,其馀被告月初均被裁定两项明知而参与及组织未经批准集结控罪罪成;壹传媒黎智英、杨森及李卓人另承认参与前年八月三十一日湾仔至中环的未经批准集结罪。区院法官胡雅文昨午就两案一同判刑,黎智英、李卓人两案各共被判囚十四个月,「长毛」梁国雄判囚十八个月,资深大律师李柱铭首次被定罪,被判囚十一个月,缓刑两年,大律师吴霭仪、民主党前主席何俊仁、杨森及梁耀忠同样准以缓刑。黎智英判刑后须在狱中工作 ,亲友探访由每日一次减至每月两次,及并无「私饭」权。

法官胡雅文参考二○一九年经验称,当时社会动荡不安,大量群众聚集时情绪容易高涨,具风险爆发暴力事件,警方亦担心有激进分子潜藏群众内伺机干犯暴力行为故反对游行,众被告在明知反对下照样举办游行,以其名气做队头吸引并引领群众,蓄意违法,性质严重。众被告有预谋下犯案,以流水式疏散为名,却又呼吁市民「逼爆维园」,故案发绝非偶然。考虑到参与人数庞大,构成风险触发潜在暴力,判监属唯一选项,社会服务令并不合适。

法官判刑前解释,同类案件目前无常用判刑原则,过去案例一般判处罚款或签保守行为了事,比较周庭包围警总案及黄之锋重夺公民广场案判刑原则,指两宗非法集结案均涉及暴力冲突,严重阻塞交通。另上诉庭案例指每宗案即使未有发生暴力事件,亦要考虑其实际整体环境,故虽然「八一八」及「八三一」案属未经批准集结,又不涉及暴力,但以其整体环境而言,亦可以参考黄之锋案例判刑指引,公开谴责并作出阻吓,以保护大众。

法官就首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控罪,指李卓人、梁国雄及区诺轩角色非常出众,既出席民阵事前记者会,又呼吁人「逼爆维园」,故以十八个月为量起点,其馀六人则以十五个月为量刑起点;第二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控罪中,众人罪责均等,均以十二个月为量刑起点,全部刑期同期执行。

长毛因十七次案底,犯案累累不获减刑判囚十八个月,其馀大部分被告均因无定罪纪录及年老等,获胡官扣减刑期。黎智英因健康情况欠佳,首罪获减刑至十二个月,次罪获减刑至九个月。李卓人亦因出任议员,长期服务社会,两罪获减刑至十二个月和六个月。何秀兰因良好品格及长期服务社会,致力于推动民主,两罪分别减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和五个月。区诺轩则因认罪扣减三分之一刑期,再因学术梦碎及议会工作优秀,额外获减刑至十个月和六个月。李柱铭、吴霭仪、何俊仁及梁耀忠因长期服务社会,改善香港贡献良多,均获判缓刑一或两年。

至于「八三一」案,法官认为虽然当天的游行和平进行,但同样地群众聚集容易引致情绪高涨,引来潜在暴力风险。当天警方禁止所有集会游行,但被告无视禁令及警方在场发出的警告,有计画地参与其中。当天的游行以宗教活动为名,但却游行往警察总部,可见游行的真正矛头是警方。加上三名被告都是知名人物,他们的参与无疑鼓励了群众跟从,并令群众相信自己可因而免受刑责,可见群聚受他们影响,造成群众聚集。

法官考虑上述因素后,认为即时监禁是本案唯一适合的刑罚,以十二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考虑到三人认罪扣减四分之一刑期,另外没有案底及年龄因素,三人获准减刑至八个月,李卓人因多年来服务社会,再获减刑至六个月;而杨森因卓越社区服务获判缓刑。胡官最后补充,因「八一八」及「八三一」两案案发日子只相差两星期,背景相近,基于整体量刑,故两案同被控的黎智英及李卓人其中两个月刑期分期执行,各共被囚十四个月。当中只有李卓人上周三曾透露会就「八一八」案定罪上诉,其馀被告目前则尚未有决定。律政司则回应指「会研究法官的判刑理据和主控官的报告,然后决定是否需要跟进。」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五三六、五三七——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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