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軒有大狀出庭 家人不知情

2021-04-0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十二港人案」中的八人早前在內地被判囚七個月,於上星期一刑滿出獄,由深圳移交返港。其中「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自返港後,家人一直未能與其聯絡,他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串謀協助罪犯及無牌管有彈藥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提堂,由於李正接受隔離檢疫而沒有出庭應訊,《國家法》指定法官兼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四月七日。李昨由大律師羅達雄代表,羅在庭外拒絕透露案件詳情,包括李的還柙地點及羅受誰委聘等,僅言「見過佢(李宇軒)」。李的胞妹事後回應媒體查詢表示,羅大狀並非由家屬所聘請的。有大狀指羈留人士由家屬代聘大律師絕非唯一的方法。

陸偉雄大律師回應本報查詢時稱,被還柙人士可以透過多種途徑聘請律師及大狀,如他可以授權朋友協助聘請律師;或者從懲教署提供的律師名冊中尋找一名律師,再透過律師聘請大狀;此外,若在囚人士有心儀的大律師,亦可以直接將大律師名字交予懲教署的褔利主任,由他們代為聯絡該名大狀。因此,透過家屬委聘大律師並非唯一的方法。

由於案件尚處於裁判法院提堂階段,未能透過法援申請大狀,而李亦未有親自出庭,故亦不能由法庭「當值律師服務」處理。

據資料顯示,大狀羅達雄現為Olympia Chambers的成員,先後於〇五年及〇七年曾遭投訴,兩度涉及專業失當,被罰暫停執業兩個月及四個月。

另返港的被告張俊富(二十三歲,公開大學學生)、張銘裕(二十一歲,無業)、嚴文謙(二十二歲,IVE學生)及黃偉然(三十歲,機械技工)的案件昨分別於不同的裁判法院提訊,押後四月五日在沙田法院再訊。案件編號:西九龍刑事一一〇七──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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