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被加控沒按指定歸押罪
2021-03-23 00:00
該批潛逃罪犯除要面對本身干犯的罪行,或會被加控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一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行」,獲准保釋的人士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即屬犯法,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七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若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被判處任何款額罰款,以及監禁十二個月。
警方亦於去年十月起,先後拘捕至少二十名男女,指控他們協助該十二人潛逃,涉嫌提供資金、偷渡前住宿、碼頭接送及安排抵台生活,被捕人包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社民連梁國雄的前議員助理唐婉清、本民前成員鍾雪瑩、廚師袁X琪、文員余X娸、無業婦李X紅、律師助理陳X華、售貨員李X濠,以及兩名無業男謝X明及成X敏,亦有民主黨九龍城區議員黃國桐律師、前學聯副秘書長何潔泓的母親張靜恩、獨立音樂人霍朗齊、黃國桐的鄰居張X鍈,以及兩名學生伍X俊及楊X兒,還有任職文員的周X、司機曾X賢、家庭主婦關X思和在港餐廳工作的烏克蘭裔男子Kyrylo,還有江湖人物江X銘。
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九十條「協助罪犯」,某人干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該人就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作為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即屬有罪,若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但如果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年。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