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線「帶領」暴動 設計師判囚45月
2021-03-23 00:00
陳官昨判刑時指,三十四歲被告李澤霖乃當場被捕,被告攜有頭盔、兩層物料手套、強力活性碳口罩、急救用品等裝備,甚至投擲雜物和揮動雨傘攻擊警察;他沒被加控襲警,實屬幸運。案件證據確鑿,故被告認罪是明智之舉,可早點脫離牢獄之苦。但由於被告在臨開審前才認罪,只能獲得四分一減刑折扣。
陳官亦引述梁天琦上訴案例指出,香港實行並尊崇法治,並且一直是公認的法治之地;法律必須公共秩序受到保障,否則社會很容易陷入無法無天狀態。事發當天的暴動規模和範圍龐大,從示威者的衣著和裝束可見,事件非即場突然發生,而是有預先計畫,而本案量刑必須考慮整體情況,以阻嚇共同作出大規模暴力破壞的人。
陳官續指,本案對沒有案底被告而言是人生轉捩點,對他的家人來說是悲劇,又直言「一人犯事並不是一人當」,而是整個家庭、所有深愛犯案者的人一同承擔。惟見被告在求情信中向家人致歉,若他的道歉出自真誠,便足見他對自己的行為有所悔疚。
案發於前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許,數百名示威者非法走出龍翔道堵路。警員到場在示威者約二十米外設封鎖線,當時示威者不斷辱罵警員,並向警員投擲雨傘、頭盔、磚頭等硬物。
及後警員在黃大仙廟附近向前推進,掃蕩期間有示威者突然衝向警員,並以硬物施襲,有人用丫叉及彈珠擊中督察口部,令他門牙骨折和鬆動。其間被告不斷從地上拾起雜物擲向警方,包括一個黃色頭盔,亦不斷揮動手上的雨傘施襲。一名警員向示威者投擲一枚手擲催淚彈,被告拾起催淚彈彈殼試圖擲向警方,最終警員衝向被告將他制服,並扣上手銬。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九三三——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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