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被加控没按指定归押罪
2021-03-23 00:00
该批潜逃罪犯除要面对本身干犯的罪行,或会被加控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一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L条「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的罪行」,获准保释的人士如无合理因由而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即属犯法,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七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若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则可被判处任何款额罚款,以及监禁十二个月。
警方亦于去年十月起,先后拘捕至少二十名男女,指控他们协助该十二人潜逃,涉嫌提供资金、偷渡前住宿、码头接送及安排抵台生活,被捕人包括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社民连梁国雄的前议员助理唐婉清、本民前成员锺雪莹、厨师袁X琪、文员余X娸、无业妇李X红、律师助理陈X华、售货员李X濠,以及两名无业男谢X明及成X敏,亦有民主党九龙城区议员黄国桐律师、前学联副秘书长何洁泓的母亲张静恩、独立音乐人霍朗齐、黄国桐的邻居张X鍈,以及两名学生伍X俊及杨X儿,还有任职文员的周X、司机曾X贤、家庭主妇关X思和在港餐厅工作的乌克兰裔男子Kyrylo,还有江湖人物江X铭。
另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九十条「协助罪犯」,某人干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该人就该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并在无合法权力依据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作出任何作为而意图妨碍拘捕或检控该人,即属有罪,若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两年,但如果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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