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庭耀要求警交還無關顛覆罪文件
2021-01-16 00:00
原告為香港民意研究所有限公司及《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畫》主席、總監兼行政總裁鍾庭耀,兩案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原告在入稟狀中指出,警方於去年十二月十八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根據《港區國安法》四十三條,取得法庭批出的手令,並於今年一月六日手持手令,搜查香港民意研究所位於黃竹坑的辦公室,以及鍾庭耀位於薄扶林置富花園的住所,檢取了一系列資料,當中包括鍾庭耀的銀色iPhone 6手機所載有的電子資料,以及研究所等文件。
原告指警方非法檢走資料,要求法庭下令交還所有被裁定屬新聞材料、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不在法庭手令覆蓋範圍內、不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資料。原告同時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警方查閱及使用上述類別的資料。原告亦要求法庭作出指示,指引各方應如何查閱有關資料、如何分辨有關資料是否屬於上述類別、警方應如何向原告歸還屬於上述類別的原件及複本。
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五三及五四——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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