锺庭耀要求警交还无关颠覆罪文件
2021-01-16 00:00
原告为香港民意研究所有限公司及《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画》主席、总监兼行政总裁锺庭耀,两案被告为警务处处长。原告在入禀状中指出,警方于去年十二月十八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根据《港区国安法》四十三条,取得法庭批出的手令,并于今年一月六日手持手令,搜查香港民意研究所位于黄竹坑的办公室,以及锺庭耀位于薄扶林置富花园的住所,检取了一系列资料,当中包括锺庭耀的银色iPhone 6手机所载有的电子资料,以及研究所等文件。
原告指警方非法检走资料,要求法庭下令交还所有被裁定属新闻材料、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障、不在法庭手令覆盖范围内、不涉及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资料。原告同时要求法庭颁发禁制令,禁止警方查阅及使用上述类别的资料。原告亦要求法庭作出指示,指引各方应如何查阅有关资料、如何分辨有关资料是否属于上述类别、警方应如何向原告归还属于上述类别的原件及复本。
案件编号:高院杂项案件五三及五四——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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