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四周內簽聲明 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

2021-01-1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公務員事務局昨正式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要求在去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的所有公務員簽署聲明,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四星期內要簽妥交回聲明,高官如部門首長等並需宣誓。文件附件並列多項違反誓言或聲明的行為例子,包括宣揚「港獨」主張、尋求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暴力行為擾亂治安及公共安全,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表達與政府立場相違背的意見等;甚至公務員在表達個人言論時令社會把有關言論與其公務員身分連繫,導致他人覺得會偏袒執行職務,亦易中招。

公務員事務局發通告,公布為去年七月一日前受聘的公務員訂立宣誓或簽署聲明要求,並特別拍攝短片,由局長聶德權及常任秘書長楊何蓓茵粉墨登場講解,表明進行宣誓或簽署聲明是對公務員身分所承擔的責任及期望的一種真切體現,但不會影響公務員的公民權利。

聶德權表示,公務員要認同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支持「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實施、支持和配合特區政府施政,包括支持政府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以及應按政府的政策和決定行事。

通告附件提到,違反誓言或聲明的行為可能以許多不同形式出現,不能盡列,但寫明違反「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四大行為,包括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公務員如經法院判決觸犯國安罪行,會即時喪失其公務員職務及出任有關職務的資格。

在違反「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方面,例如公務員以暴力行為擾亂治安及公共安全、以不法手段損害執法機構的能力和聲譽,藉以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鼓動違法行為,參與旨在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的組織或活動;挑動社會情緒反對政府施政;利用公職身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履行職務時為個人政治信念或黨派政治聯繫所影響,以公職身分表達與政府立場相違背的意見;嚴重不負責任或不正確履行一己職務,而非僅因力有不逮等。

附件又列明,公務員表達個人言論時令社會把其言論與公務員身分關連起來,導致他人覺得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可能會有偏袒,會視乎影響及嚴重性,亦可能違反誓言或聲明。

楊何蓓茵則強調,公務員在日常履行職務的過程中表達看法及提出建議,是盡責表現,不會被視為違反行為;而就政府某項政策或決定公開提出反對意見,一般情況下不會構成違反行為。

一般公務員只要符合公務員守則相關規定,可以參加合法和平示威遊行,以及可在履行職務以外的時間以和平方法表達個人意見,包括對政府政策的意見,但要確保意見不會和職務產生衝突。局方指,如有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簽妥和交回聲明,當局會考慮每宗個案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聘用,並有機制處理違反者。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表示,通告仍存灰色地帶,期望政府舉行簡報會再解釋,又質疑如何界定公務員的言論與政府立場相違背。他又引述,有較年輕的公務員擔心日後不能自由表達意見準備辭職,有工會亦減少發聲,出現「寒蟬效應」。

政府人員協會主席馬志成指,公務員守則向來都規定公務員在公開場合發表意見須確保與政府政策一致,非新鮮事。他不認為此舉會影響公務員日後對政府提出反對意見,可透過四個公務員相關評議會及四個工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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