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即時還柙二月一日審

2021-01-0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周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以現金一千萬元等條件保釋,律政司質疑法官李運騰錯誤詮釋《港區國安法》有關批准保釋的章節,不服決定並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馬道立、張舉能和李義,同意案件牽涉廣泛而重大爭議,認為法官李運騰對條文章節的理解可能有錯,故批准上訴許可。正式上訴訂於二月一日開審,屆時其中一個爭議點在於《港區國安法》沒有列明被告可基於「無罪假定」而獲得「保釋假定」的原則,是否凌駕於本港刑事法。黎智英在候訊期間須還柙。

即將退休的首席法官馬道立,下任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批准律政司申請取消黎智英的保釋,並指法庭在裁定案件有上訴空間後,應「還原」黎智英最初始的保釋情況,即恢復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黎智英保釋的決定。

牽涉《港區國安法》的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李運騰錯誤理解《港區國安法》中涉及批准被告保釋的章節。法例中列明「不准保釋為前提(no bail provision)」,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才得准予保釋。法官同意本案上訴牽涉廣泛而重大爭議,條例或許更加可能與《人權法》和《刑事訴訟條例》有所牴觸,尤其法庭須討論《港區國安法》中沒有指出被告可基於「無罪假定」而獲得「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的原則,是否凌駕於本港刑事法。縱使本案是就保釋決定提出上訴,但終審法院要處理的「最終決定」並非在於保釋批准與否,而是在於李官如何理解《港區國安法》的「最終決定」。基於李官對條例的詮釋是不能被修改的「最終決定」,終審法院有權處理。

終審法院在二月正審上訴,將為《港區國安法》涉及批准被告保釋的章節作出定義。終審庭強調,目前尚未能裁定原審法官是否有詮釋錯誤。倘若其後終院裁定原審法官的確犯錯,他的批准保釋命令會被撤銷,相反,如果後來裁定李官沒有犯錯,他的保釋命令則予以保留。終院只能覆核原審程序是否有錯,去決定保留或取消批准黎智英保釋的命令,終院無權介入更改或評論保釋條件,保釋條件應交由裁判官或下級法官再處理。

另外,律政司堅稱保釋決定已屬《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1(b)條所指的「最終決定」,故認為終院有司法管轄權去處理保釋決定上訴。但法官引述多宗案例坦言,每當律政司有最新證據證明被告的潛逃風險有增加,應該有權去申請覆核,以改變保釋決定。律政司一向會就最新環境和事態發展,提出修改保釋條件的申請,一旦保釋決定是「最終決定」,律政司便無法申請保釋覆核,故終院指律政司的想法實在令人不解。

至於黎智英可否在等待上訴期間獲准保釋,由於終院已裁定上訴有可爭辯之處,故法庭會「還原」被告人的保釋情況。律政司指,黎智英的初始保釋情況,應是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他保釋的階段,而且法庭將黎智英收柙,才能防止他再度觸犯《港區國安法》。黎智英一方則認為初始保釋情況應是李官的命令。終院坦言,法庭較適宜採納蘇官的決定為初始情況,否則會讓人誤以為李官的命令才是上訴核心。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審訊中指,法庭考慮觸犯《港區國安法》疑犯的保釋條件時,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並論。他建議法庭可理解為,條文將獲准保釋的條件提高,不再是假定被告無罪故可保釋,而是要求被告除非滿足指定條件才可保釋,即是被告不再因「無罪假定」而獲「保釋假定」。周解釋,提高門檻的理由是基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法庭亦不宜接納保釋條件為合理理由,去相信被告不會潛逃,或減低他潛逃重犯而危害國家的風險。周舉例指,法庭處理謀殺罪等可判處終身監禁的重罪時,鮮有批准保釋,而觸犯《港區國安法》的最高刑期也是終身監禁,故認為法庭應一致地拒絕保釋。

案件編號:終院雜項程序 一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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