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即时还柙二月一日审

2021-01-0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上周获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批准以现金一千万元等条件保释,律政司质疑法官李运腾错误诠释《港区国安法》有关批准保释的章节,不服决定并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终审法院三位《国安法》「指定法官」马道立、张举能和李义,同意案件牵涉广泛而重大争议,认为法官李运腾对条文章节的理解可能有错,故批准上诉许可。正式上诉订于二月一日开审,届时其中一个争议点在于《港区国安法》没有列明被告可基于「无罪假定」而获得「保释假定」的原则,是否凌驾于本港刑事法。黎智英在候讯期间须还柙。

即将退休的首席法官马道立,下任首席法官张举能和常任法官李义,批准律政司申请取消黎智英的保释,并指法庭在裁定案件有上诉空间后,应「还原」黎智英最初始的保释情况,即恢复总裁判官苏惠德拒绝黎智英保释的决定。

牵涉《港区国安法》的争议点在于,原审法官李运腾错误理解《港区国安法》中涉及批准被告保释的章节。法例中列明「不准保释为前提(no bail provision)」,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会重犯才得准予保释。法官同意本案上诉牵涉广泛而重大争议,条例或许更加可能与《人权法》和《刑事诉讼条例》有所抵触,尤其法庭须讨论《港区国安法》中没有指出被告可基于「无罪假定」而获得「保释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的原则,是否凌驾于本港刑事法。纵使本案是就保释决定提出上诉,但终审法院要处理的「最终决定」并非在于保释批准与否,而是在于李官如何理解《港区国安法》的「最终决定」。基于李官对条例的诠释是不能被修改的「最终决定」,终审法院有权处理。

终审法院在二月正审上诉,将为《港区国安法》涉及批准被告保释的章节作出定义。终审庭强调,目前尚未能裁定原审法官是否有诠释错误。倘若其后终院裁定原审法官的确犯错,他的批准保释命令会被撤销,相反,如果后来裁定李官没有犯错,他的保释命令则予以保留。终院只能覆核原审程序是否有错,去决定保留或取消批准黎智英保释的命令,终院无权介入更改或评论保释条件,保释条件应交由裁判官或下级法官再处理。

另外,律政司坚称保释决定已属《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31(b)条所指的「最终决定」,故认为终院有司法管辖权去处理保释决定上诉。但法官引述多宗案例坦言,每当律政司有最新证据证明被告的潜逃风险有增加,应该有权去申请覆核,以改变保释决定。律政司一向会就最新环境和事态发展,提出修改保释条件的申请,一旦保释决定是「最终决定」,律政司便无法申请保释覆核,故终院指律政司的想法实在令人不解。

至于黎智英可否在等待上诉期间获准保释,由于终院已裁定上诉有可争辩之处,故法庭会「还原」被告人的保释情况。律政司指,黎智英的初始保释情况,应是总裁判官苏惠德拒绝他保释的阶段,而且法庭将黎智英收柙,才能防止他再度触犯《港区国安法》。黎智英一方则认为初始保释情况应是李官的命令。终院坦言,法庭较适宜采纳苏官的决定为初始情况,否则会让人误以为李官的命令才是上诉核心。

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在审讯中指,法庭考虑触犯《港区国安法》疑犯的保释条件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并论。他建议法庭可理解为,条文将获准保释的条件提高,不再是假定被告无罪故可保释,而是要求被告除非满足指定条件才可保释,即是被告不再因「无罪假定」而获「保释假定」。周解释,提高门槛的理由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法庭亦不宜接纳保释条件为合理理由,去相信被告不会潜逃,或减低他潜逃重犯而危害国家的风险。周举例指,法庭处理谋杀罪等可判处终身监禁的重罪时,鲜有批准保释,而触犯《港区国安法》的最高刑期也是终身监禁,故认为法庭应一致地拒绝保释。

案件编号:终院杂项程序 一 ——二○二○。

關鍵字

最新回应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