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拒納警供詞 三案被告脫罪

2020-12-2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的示威浪潮造成大量刑事案件,並在本年馬不停蹄地開審。其中三宗與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或攻擊性武器有關的案件,均在昨平安夜裁決,同判被告等人罪名不成立。三名裁判官認為控方的證人警務人員證供並不可信,或推論不穩妥、舉證不足。

首案為二十七歲實驗室助理陳樂文於去年十月七日屯門示威期間被捕,被搜出雷射筆。屯門法院李志豪裁判官認為,雷射筆是否屬攻擊性武器,應視乎管有者的意圖。雖然事發時附近一帶有人堵路,但不代表被告必然會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以傷人作為他管有雷射筆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並不穩妥。

次案的被告為二十六歲男子李遠發,被控於去年九月二日在調景嶺站外用雷射筆照射入警車,射中車上警員的臉和眼睛。觀塘法院屈麗雯裁判官裁決時,明言石家豪警員的證供並不可信,例如他拘捕被告以及錄取首份書面證供時,均沒提及遭雷射光射中眼臉,卻在事發後四個月、專家報告出爐十日後補充,做法不尋常,在庭上亦未充分解釋。雖然本案並非指控被告用雷射筆攻擊警員,但由於法庭不接納相關證供,故裁定被告無罪。

第三宗案件控告十七歲學生陳俊僖,於本年大年初一,在旺角管有帶有針狀物的金屬筆及摺刀。西九龍法院劉淑嫻裁判官認為,當日被告逃匿時往警察布防方向逃跑,足以顯示他不是非法集結的一分子,加上當日被告無叫喊口號或手持標語,亦沒作出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取出涉案工具作非法用途,本案證供不足以證明他有意圖用涉案工具傷人。案件編號:屯門刑事四五三——二〇二〇、西九龍刑事一三九〇——二〇二〇、觀塘傳票三〇〇八——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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