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逃走因怕打針李運強保釋候訊

2020-12-2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於本月十八日在伊利沙伯醫院隔離病房偷走的六十三歲新冠肺炎確診者李運強,三日後被尋回再接受檢測,結果呈陰性,即遭警方正式落案起訴,昨晨被押解往九龍城法院應訊,被控一項「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危險」罪。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一度擔心庭內的大狀或律師接觸過與李運強同一囚車的其他被告,即下令將所有專責處理新舊案件的第一庭內所有人士撤離,轉往第七庭處理,以便安排將第一庭進行消毒,直到經衞生防護中心確認李的隔離令已獲解除,再返回一庭,但將李的案件延至下午最後才處理。

據悉,控方為了衞生安全曾一度決定不需李運強親自在庭內應訊,以讓他繼續逗留在法院囚室內。直至衞生防護中心下午確認李已通過所有檢測,並呈陰性,法庭乃決定將其帶上庭。嚴官將案押後至明年二月五日,以候警方調查及拿取律政司的法律意見。

被告李運強昨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在庭上稱自己第一次從醫院逃走,不知事件如此嚴重,逃走是因為害怕接受打針。控方後反對李保釋,指李有潛逃風險,加上他因欠租暫時居無定所。李則強調自己從未犯事,並懇求嚴官批淮保釋稱:「我求你啊,畀我開心過聖誕……」,李的口罩在說話間一度掉落,法庭書記見狀立即出言提醒:「戴番口罩先」,嚴官終批准其以五百港元擔保,但若住址有更改,須在四十八小時內通知法庭,不得離港,須隔星期到警署報到。

散庭後,大批記者在法庭外等候,惟李一步出法庭便衝至馬路攔截的士離去,並無回應記者任何問題。被告李運強被控於今年十二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二十日期間,在香港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二〇一九年冠狀病毒,不得身處公眾地方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三十二條,根據法例該罪行最高罰款港幣五千元,監禁六個月。

司法機構回應本報查詢稱,「根據司法機構自十二月七日起實施的加強社交距離措施,訴訟各方、法律代表及法庭使用者如正接受任何規定的檢疫或醫學監察、正等待強制檢測結果,及或初步確診或確診新冠肺炎,將不獲准進入法院大樓。

至於昨天出席九龍城法院大樓聆訊的被告人士,雖然曾為新冠病毒病確診者,但根據衞生防護中心向法庭提供的專業報告,相關人士已不具傳染性,其隔離令亦已經解除。為慎重起見,司法機構已加強清潔消毒有關人士使用過的設施及公共地方。」

案件編號:九城刑事三三三八——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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