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千萬元保釋 律政司今上訴

2020-12-2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官司纏身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先後被控欺詐罪以及《港區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黎有潛逃及重犯風險,兩度拒絕黎的保釋申請。黎遭還柙二十天後,昨成功向高院國安法官李運騰(見圖)取得擔保。李官批准黎智英以一千萬現金,另加人事擔保共三十萬元保釋,並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除赴警署及法庭外不得離開住所,成為首宗涉嫌違反國安法而獲得保釋的案件。律政司隨即引用《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要求李官頒令繼續羈柙黎智英,惟李官明言相關條例的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均不適用,故拒絕律政司的上訴申請許可。據悉,律政司將於今早直接向終審法院提交文件申請上訴。

黎智英獲保釋後,在晚上十時五十分在律師陪同下離開法庭,離開時向傳媒揮手說:「Merry Christmas」,之後登上黑色私家車離去。

黎智英的律師團隊包括資深大律師鄧樂勤與大律師譚俊傑,律政司則派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作出戰。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考慮雙方陳詞後,同意批出黎智英的保釋申請,理由將稍後書面頒布。

黎智英的擔保條件,包括一千萬元現金,另加三名人事擔保合共三十萬元,黎在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於報稱地址,每星期一、三、五下午三時至六時須到警署報到,除了警署及法庭外不得離開住所。據悉,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何俊仁律師、吳明德教授為黎智英作人事擔保,各人需作出十萬元人事擔保。

另李官下令黎智英於保釋期間不得直接或者間接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不得會見任何外國官員,不得接受任何形式(包括電視、電台或網上)的訪問,不得在線上或線下發表任何文章,不得在包括Twitter的社交媒體上發布貼文、評論、留言和信息。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三十一條文內容指明,任何一方針對原訟法庭最終決定的上訴,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是否受理,該決定不包括陪審團的裁決或裁定,亦不能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第三十五(二)條則指明,檢控人表示有意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後,上訴庭或原訟庭可因應檢控人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請作出命令,規定在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仍在待決期間,繼續將被告人羈留。

七十三歲被告黎智英,被控與壹傳媒董事周達權及行政總監黃偉強,於一六年六月至今年五月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把將軍澳工業邨的壹傳媒大樓分租予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黎另被控於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一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次子黎耀恩、陳日君樞機、何俊仁律師、工黨副主席李卓人、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民主黨前主席李永達、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社民連秘書長吳文遠、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均到庭旁聽,身穿恤衫西裝褸的黎智英在聆訊進行時不時向親友點頭示意,揮手打招呼,做出加油或心形手勢。黎智英長子黎見恩開庭前被保安發現曾在庭內舉機拍照,保安上前警告後,黎見恩即從手機刪除相片。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雜項案件七二七、七三八——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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