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千万元保释 律政司今上诉

2020-12-24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官司缠身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先后被控欺诈罪以及《港区国安法》中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总裁判官苏惠德认为黎有潜逃及重犯风险,两度拒绝黎的保释申请。黎遭还柙二十天后,昨成功向高院国安法官李运腾(见图)取得担保。李官批准黎智英以一千万现金,另加人事担保共三十万元保释,并须交出所有旅游证件,除赴警署及法庭外不得离开住所,成为首宗涉嫌违反国安法而获得保释的案件。律政司随即引用《香港终审法院条例》要求李官颁令继续羁柙黎智英,惟李官明言相关条例的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五条均不适用,故拒绝律政司的上诉申请许可。据悉,律政司将于今早直接向终审法院提交文件申请上诉。

黎智英获保释后,在晚上十时五十分在律师陪同下离开法庭,离开时向传媒挥手说:「Merry Christmas」,之后登上黑色私家车离去。

黎智英的律师团队包括资深大律师邓乐勤与大律师谭俊杰,律政司则派出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及高级检控官张卓勤作出战。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考虑双方陈词后,同意批出黎智英的保释申请,理由将稍后书面颁布。

黎智英的担保条件,包括一千万元现金,另加三名人事担保合共三十万元,黎在保释期间不得离开香港,须交出所有旅游证件,居住于报称地址,每星期一、三、五下午三时至六时须到警署报到,除了警署及法庭外不得离开住所。据悉,苹果日报副社长陈沛敏、何俊仁律师、吴明德教授为黎智英作人事担保,各人需作出十万元人事担保。

另李官下令黎智英于保释期间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不得会见任何外国官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包括电视、电台或网上)的访问,不得在线上或线下发表任何文章,不得在包括Twitter的社交媒体上发布贴文、评论、留言和信息。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三十一条文内容指明,任何一方针对原讼法庭最终决定的上诉,终审法院须酌情决定是否受理,该决定不包括陪审团的裁决或裁定,亦不能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第三十五(二)条则指明,检控人表示有意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后,上诉庭或原讼庭可因应检控人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请作出命令,规定在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仍在待决期间,继续将被告人羁留。

七十三岁被告黎智英,被控与壹传媒董事周达权及行政总监黄伟强,于一六年六月至今年五月向香港科技园公司隐瞒,把将军澳工业邨的壹传媒大楼分租予力高顾问有限公司。黎另被控于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一日期间,在香港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黎智英长子黎见恩、次子黎耀恩、陈日君枢机、何俊仁律师、工党副主席李卓人、民主党主席胡志伟、民主党前主席李永达、前立法会议员邵家臻、社民连秘书长吴文远、民阵召集人陈皓桓均到庭旁听,身穿恤衫西装褛的黎智英在聆讯进行时不时向亲友点头示意,挥手打招呼,做出加油或心形手势。黎智英长子黎见恩开庭前被保安发现曾在庭内举机拍照,保安上前警告后,黎见恩即从手机删除相片。

案件编号:高院刑事杂项案件七二七、七三八——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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