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婦拍攝示威人士 散工施襲囚八月
2020-12-12 00:00(星島日報報道)二十四歲餐廳散工五月初於天水圍「和你唱」示威活動期間,腳踢六十九歲老婦並用雷射筆照其眼,早前承認了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十九歲男學生去年九月尾過馬路時向同學直認曾朝警車投擲汽油彈,被在旁便衣警截停拘捕,警方其後在未有搜查令下於其天水圍住所搜出兩支雷射筆,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餐廳散工和男學生昨於屯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監八個月及判入更生中心。另有二十四歲水喉技工因去年十月一日在屯門警方封鎖線附近被截查時搜出打火機汽油、打火機及士巴拿,被判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還柙至本月二十八日判刑。
張官明言案情嚴重,多人共同犯案,方非單獨行事;事主上年紀,手無寸鐵;方不止一次襲擊事主,又用雷射筆干擾事主。張官續指方踢頭動作危險,可致重傷,事主幸好無大礙。而考慮到方襲擊動作非連貫,有時間考慮停手,結果事主被襲逾三分鐘,其所受驚嚇之大不難想像,故判刑須阻嚇懲罰並重。張官再指當時附近有示威活動,方行為或會激發群眾,加上感化官指方覆述案發過程不誠懇不耐煩,反映反省悔意有限,故以十二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刑期後,將方判囚八個月。
次案中辯方先引述被告男學生李德軒的感化官報告指李合作有禮,犯案因守法意識薄弱,續指其本性不壞,現時已反省並感到後悔。裁判官王證瑜指判刑應阻嚇及更生並重,遂接納報告建議,判李入更生中心。
第三案中裁判官梁雅忻裁決時反駁辯方說法指,被告水喉技工馬志斌被截查位置距離市中心的示威活動不遠,其身上打火機汽油易燃,加上管有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明顯能做出損壞財產的行為,如點火焚燒物品或拆除鐵欄螺絲。截查前馬不時探頭觀察警方顯示非一般途人,加上其袋中各種防護裝備,無合理辯解下,梁官認為馬有意圖損壞財產故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疫情期間馬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自小奉公守法,僅因社會動盪致一時衝動犯案,事後已反省並就犯案致歉。其未婚妻等亦讚馬為人可親有禮,務實努力,工作熱誠盡責。梁官最後指「阻嚇他人效法係好重要」,雖會應辯方要求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明言「好大可能判監」。案件編號:屯門刑事六五七、四零二、六二七——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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