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有白電油罪成 項目經理保釋上訴
2020-12-12 00:00
張官指出,作證的警員稱乘坐警車經過上海街時,見到穿著黑衫黑褲的二十歲社企項目經理胡添榮及二十五歲倉務員李日,但當時上海街並沒有人聚集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更無法肯定他們就是早前在旺角道及廣東道一帶,手持木棍集結的五十名黑衣人之一,遂裁定他們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胡添榮被捕時,左前袋裏藏有白電油,張官認為,白電油非尋常會㩦帶在身的物品,若他沒有使用的意圖,應放在背囊中,而非觸手可及的位置,故裁定胡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成。
另外,李日另被指管有一支伸縮棍,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張官則指,控方不曾就警方檢取、儲存及處理證物的過程提供任何證供,不能排除期間有沒有不適當的干預及處理,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九龍城刑事六八八——二○二○。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