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上訴沒成功機會 周庭申請保釋被拒

2020-12-1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去年六月二十一日包圍警總,早前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被判入獄十個月。周庭被判囚當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翌日在獄中度過二十四歲生日。她昨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又透過社交網頁發文指:「希望到時可以保釋到出嚟,親自同大家講句多謝」,但法官張慧官經考慮後認為上訴沒有合理的成功的機會,刑期又不算太短或太長,故認為繼續服刑等候上訴不會造成不公平,至於拒絕保釋理由稍後頒布。

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與譚俊傑大律師昨為周庭申請保釋時表示,周庭在事件中行為溫和平靜,沒有使用任何武力,也沒有使用揚聲器,又沒有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例如破壞警總外牆或擲雞蛋等,但不否認周庭當時從旁協助黃之鋒,舉起擴音器、高呼口號、舉起紙牌等。律師認為原審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時沒有考慮周庭的年紀及背景,而且她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裁判官理應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是否合適判刑。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則反駁指,去年六月二十一日包圍警總的事件,是其中一宗最嚴重的未經批准集結案件,雖然當日沒有造成任何人身或財產損害,但高峰時參與人數多達九千人,由於人群聚集風險眾強,一切情況均有可能一觸即發,故認為判刑應偏向具有阻嚇性。律政司認為監禁十個月的判刑合適,又認為周庭沒有上訴成功機會。

原審裁判官王詩麗判詞中指出,周庭承認自己是積極參與有關集結,而她留守警察總部超過十五小時,其間不斷叫喊口號並從旁協助黃之鋒,最終判其判監十個月。

二十四歲香港眾志創辦人及秘書長黃之鋒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最終判監十三個半月。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罪的林朗彥則被判監七個月。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三七四——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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