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後首宗審訊暴動判監
2020-09-26 00:00
郭官判刑時強調,事發時大批示威者包圍警總,而警隊是本港的執法機構,此行為實屬衝擊法治,法庭對此予以嚴重譴責,亦構成本案的加刑因素。縱觀案情,當時示威者佔據軍器廠街行車路,堵塞警總多個出入口,令港島北的交通嚴重阻塞,而當日較早時間在中環已舉行過和平集會,讓公眾表達訴求,故包圍警總的行動是沒有必要及超越法律。
惟幸好本案歷時短暫,沒有人使用武器,即使示威者以眾敵寡,但事主張金福受傷極之輕微,情況少見。雖然當時示威者尚算克制,但仍屬暴力程度較低的暴動,亦可視為沒有預謀的偶然事件。惟不能忽視當時示威者人多勢眾,一旦有人按捺不住情緒,有可能令場面失控。
考慮到被告的行為、案件的暴力程度、公眾滋擾程度、案發地點、對警民關係的影響及被告沒有案底等因素,郭官就暴動及普通襲擊罪分別判被告入獄三年十個月及五個月,刑期同時執行;就被告承認的不依法庭指示歸押罪,郭官則強調獲法庭擔保人士需嚴格執行所有保釋條件,考慮到他坦白認罪及只潛逃一個月便被緝拿歸案,判囚兩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郭官昨亦指出,本案雖涉及社會事件,但法庭在判刑時不應考慮政治因素,亦無意為政治爭議作出裁決,並引述暴動案的判刑指引,強調法庭有責任確保公眾秩序及安寧受到保障,提供安全及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市民行駛權利、表達想法及追求目標,不容被人破壞。
郭官判刑後重提他三年前處理旺角暴動案時,已告誡年輕人不要因一時之勇以身試法,惟如今又要再判處一位品格良好的青年入獄,令人感到無奈。雖然二十六歲被告岑曉麟犯案並非為了個人利益,但暴力便是暴力,不會因個人崇高理想而改變,又告誡年輕人不要因政治主張及對社會不滿,而以暴力手段達致抗爭後果。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八二五-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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