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指改《通例》不影響記者採訪

2020-09-2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持有記協或攝記協會員證,將不再符合警方「傳媒代表」的定義。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指,修訂是為警方如要在採訪現場,作出便利傳媒安排時有參考標準,強調修訂後不影響記者在公眾地方採訪,包括學生媒體在內,任何人都可以繼續做採訪。記協主席楊健興指,考慮就修訂提司法覆核。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昨日接受電台訪問。他指,以往《警察通例》的「傳媒代表」定義較為籠統,新修訂參考行之有效的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系統涵蓋二百多家傳媒機構,業界普遍認受。他又指,此舉透過第三方及客觀的標準協助前線警員作識別,形容做法比以往更透明及廣泛,並非收窄定義。他提到,基於行動考慮,不能讓全部傳媒進入封鎖區,修訂是為警方如要在採訪現場,作出便利傳媒安排時有參考標準,強調修訂後不影響記者在公眾地方採訪,包括學生媒體在內,任何人都可以繼續做採訪。

他補充,作出今次修訂是自去年起,傳媒生態出現很大轉變,除主流媒體外,有學生媒體及自由身記者等,警員識別記者身分有困難,而《警察通例》已超過十年沒有更新。加上原有「傳媒代表」定義只涵蓋兩個記者組織,有其他傳媒組織異議,因此作出修改。

不過,記協主席楊健興認為,警方在公眾地方大範圍拉起封鎖線作為封鎖區,「是相當大程度收窄和限制哪些人可以在場採訪。」他表示,業界將會尋求法律意見,研究新修訂有否違反《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並考慮是否提司法覆核。就此,郭嘉銓回應指,會再向業界解釋修訂原因,並加強雙方溝通。

民主黨主席、立法會議員胡志偉指,郭嘉銓在訪問明言,修改有關定義的目的是為了禁止不受警方認可的傳媒進入警方封鎖線內採訪,是「有權用到盡」,試圖以警權凌駕《基本法》中對新聞自由的保障,要求特區政府和警務處處長必須撤回有關規定。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指,網媒很多時拍攝到獨家片段及畫面,形容網媒是香港的「第五權」,呼籲傳媒工會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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