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沒出租車牌載客即違法  

2020-09-2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二十四名Uber司機早前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成並需罰款,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本月初一致駁回其上訴,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昨頒布書面裁決理由,指出「載客取酬罪」毋須證明司機與乘客之間有直接運載協議,而Uber召車服務屬於「取酬載客」,需領取出租汽車許可證,故Uber司機沒有出租車牌照而載客,的確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中載客取酬罪,裁定原審裁判官及高院原訟庭法官的決定並無不妥。

霍官指立法會在一九八二年制定《道路交通條例》時未能預計Uber的出現,但《條例》現仍涵蓋Uber的經營業務。而《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目的為保障道路安全、規管公共交通、增加政府收入等,並且規管的車種包括巴士、小巴、的士及私家車等。控方只要證明涉事車輛是用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的用途,並且屬於業務安排,乘客無論是向司機或第三方付款,亦屬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中載客取酬罪,故本案已滿足上述控罪元素,故裁定定罪決定並無不妥。案件編號:終審法院上訴案件一——二〇二〇。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