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上訴駁回 梁頌恆即時服刑

2020-09-0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二〇一六年因宣誓無效被褫奪議員資格,同年十一月涉嫌非法闖入立法會會議廳,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四星期。他不服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昨頒下判辭駁回申請,強調「自救」並非辯解理由,批評暴力衝擊損害立法會尊嚴。梁頌恆放棄申請保釋,即時服刑。倘若他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已預留本月十一日聆訊。

陳官裁定,當非法集結者的行為客觀而言,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已足以構成定罪。控方毋須進一步證明他是明知而故意地犯案。陳官接納原審裁判官根據案發時的人數,陣勢和身體壓逼行為,認為他們客觀上是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合理地感到害怕,故裁定裁判官並沒有犯錯。

上訴人曾提出,即使他被裁定客觀上導致他人合理地感到害怕,但他當時真誠相信自己的行為未至於導致此後果,也屬於無罪。然而,法官接納原審裁判官所指,上訴人當時是顯然使用過分武力,故法庭裁定他當時必然知悉自己的行為性質和情況,他是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為會導致別人感到害怕。

上訴人亦認為他當時遭立法會主席違法驅逐,故他有權去反抗保安員的阻撓。但陳官裁定,即使上訴人真誠相信他有權進入會議廳,但不代表他肆意衝擊保安防線的行為可免刑責。上訴人的暴力行為顯然超越合理界線,屬非法武力。

至於陳官亦引述終院判辭,強調在案情較嚴重的案件,法庭會對懲罰和阻嚇的元素給予較大比重。儘管上訴人強調他是「自救」,犯案是情有可原,但他被定罪後不作任何求情,顯然是毫無悔意。法官考慮到案件暴力程度,上訴人有預謀犯案,而且他趁會議進行期間暴力衝擊立法會,有損立法會尊嚴,裁定入獄四星期的刑期實屬合理。

至於梁頌恆早前亦被法庭下令向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交還逾九十三萬薪酬津貼,行管會已入稟高等法院申請梁頌恆破產,案件將於十二月二日聆訊。案件編號:高院 裁判法院上訴 三〇三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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