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 終極上訴駁回
2020-09-02 00:00
代表二十四名上訴人的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陳辭表示,若要裁定汽車是「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必須證明司機與乘客有直接運載協議,但乘客在使用Uber服務時,是利用Uber的流動應用程式預約運載服務,等待Uber安排司機去接載乘客,乘客在車程終結時使用信用卡亦是向Uber付款,故司機與乘客之間並不存在直接運載協議,反而Uber與乘客之間才有直接運載協議。
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指,如司機是受僱於的士公司,司機需否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Caplan回應稱,如的士公司利用司機營運的士服務但沒有領牌,又或以中間人代為收費等伎倆,的士公司則會有可能違法,但與本案不屬同一情况。首席法官馬道立則指,法例規定公共巴士亦要領牌,但巴士公司或巴士司機難以與乘客有直接運載協議,進而質疑上訴方的論點,Caplan辯稱公共巴士則不用司機與乘客需有直接運載協議,亦認為法例原意是規管私家車載客收酬的行為,Uber司機並非為了出租汽車而駕駛及來回兜客。案件編號:終審法院上訴案件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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