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有關修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之建議

2020-09-02 00:00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託基金)近年廣受投資者歡迎,惟對比新加坡及其他國家或地區,香港的房託基金發展較為滯後。為優化香港的房託基金制度,促進市場發展和提高競爭力,吸引更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在港上市,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專資會)支持證監會修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守則》),讓房託基金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可靈活地投資於少數權益物業及物業發展項目。

香港房託基金現時可擁有物業少於「大多數的擁有權及控制權」,但前提是該等物業的投資總額不應超過該房託基金的資產總值一成。專資會同意證監會放寬有關限制,讓其在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下,運用專業判斷收購房託並不控股的物業,房託基金經理可更容易物色物業收購對象,提高香港房託基金的增長潛力。

該等條件包括房託基金對物業某些事項的否決權,投資對象不少於七成五的資產總值投資於產生定期租金收入的物業,每年分派不少於可分派收入的五成,旨在確保投資於少數權益物業能夠產生收入,並維持合乎比例的控制權。符合上述條件將被確認為「合資格少數權益物業投資」,可獲列入產生租金收入的核心投資。核心投資必須佔房託基金資產總值的七成五,不超過資產總值的二成五可以投資於物業發展項目、非合資格少數權益物業、證券、金融工具等。

現時合資格少數權益物業並無規定資產總值上限,但是少數權益資產的市場估值有相當折讓,可能對房託基金的資產造成減值虧損,專資會建議應對合資格少數權益物業設定投資上限,以減低小股東的投資風險。

至於證監會建議增加非合資格少數權益物業的百分比,專資會對是項建議有保留。合資格少數權益計入核心投資在目前的建議沒有比例或投資額上限,但所有非合資格少數權益物業的總投資額不能超過資產總值二成五,前述兩者相加後,少數權益物業佔房託基金資產總值隨時逾半,構成一定風險,建議證監會應就此作出限制。

修訂後的《守則》規定,若取得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批准,對在建工程的投資可超過資產總值的一成,但提高上限必須是房託契約所容許的,且必須取得受託人的事先同意。專資會認為此百分比限制的放寬措施恰當,限制風險的同時維持其性質,期望當局往後因應日後的市場發展,不時審視此界線,確保該項措施能與時並進。

借款限額方面,專資會同意修訂後的《守則》放寬有關百分比,由百分之四十五提高至百分之五十,為管理人進行收購以擴大投資組合及提升業績提供靈活性。專資會亦同意證監會之建議,在實際可行的範圍內盡量與《上市規則》趨向一致,以加強確定性。而涉及房地產項目的建議收購及出售都應予以公布。

物業管理公司、房託基金經理在房託基金市場佔重要一環,專資會建議當局確立有關機制,確保物業管理公司及房地產信託基金經理須具備物業投資、管理及發展所需的勝任能力、專業知識及內部監控和風險管理系統,確保他們在物業投資時,擁有足夠及適當的知識及程序作出專業判斷。

香港雖然作為全球最大新股上市集資市場,惟目前只有十二隻房託基金,大部分市值規模很小,對比環球其他交易所,香港的房託基金總體規模不大。要追上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房託發展,建議未來應考慮開拓物流、數據中心及迷你倉等相關房託,以迎合新經濟發展的潮流,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為使香港房託市場追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步伐,除了是次修訂《守則》,香港必須考慮更多優化措施,致力促進投資市場多元化,加強香港成為房託基金上市地位的優勢,並在確保投資者獲得保障的同時,促進香港房託基金市場的長遠發展。

李鏡波(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上屆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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