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運騰法官獲委任處理《國安法》案件

2020-08-20 00:00

李運騰法官獲委任為第二名高院原訟法庭的「指定法官」。
 
李運騰法官獲委任為第二名高院原訟法庭的「指定法官」。  

(星島日報報道)《港區國安法》自上月正式在香港實施,特首在徵詢過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陸續指定各級法院的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特首辦指特首已按同樣程序指定若干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據悉,繼周家明法官後,李運騰法官亦獲特首委任為第二名高院原訟法庭的「指定法官」。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周官及李官今早在高院共同處理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男餐廳侍應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預計案件需時一天。特首辦回應本報指,其他各級法院的指定法官將會陸續獲得指定,負責處理國家安全案件,屆時政府會一併向公眾交代。

總裁判官蘇惠德上月拒絕二十三歲男被告唐英傑的保釋申請,唐遂向高院保釋申請及人身保護令,並由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資深大律師、大律師伍顈珊和大律師黃瑞紅代表,而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則代表唐申請保釋。律政司則派出孫靖乾資深大律師、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作代表。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四條,行政長官可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指定法官任期為一年。行政長官上月公布已指定六名現任裁判官為「指定法官」,包括總裁判官蘇惠德、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嚴舜儀及徐綺薇。特首辦早前亦確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已獲委任為處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指定法官」。

此宗有關《港區國安法》的保釋申請及人身保護令,原由「指定法官」周家明一人處理,但司法機構安排李運騰法官亦加入此案,與周官一起處理此宗「國家安全案件」。李運騰法官現年五十四歲,並在律政司任職長達二十一年。李官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後,九三年加入前律政署出任檢察官,九五年晉升為高級檢察官,〇五年晉升為副首席政府律師,並於同年出任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職位。他於一三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特首辦早前特首林鄭月娥早前按《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指定高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負責處理國家安全案件,惟對於是否已委任李運騰法官為「指定法官」,特首辦回應指特首已按同樣程序指定若干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負責處理國家安全案件,屆時政府會一併向公眾交代。惟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港區國安法》首名男被告申請保釋及人身保護令的案件,今日正是由周家明法官及李運騰法官同時處理,令李運騰法官成為「指定法官」的事被「曲線曝光」。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雜項案件四六三及憲法及行政訴訟一六〇一——二〇二〇。

周家明法官。
周家明法官。
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餐廳侍應。
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餐廳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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