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峰提檢控開槍警 律政司申撤控

2020-08-2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以私人檢控方式,起訴去年十一月在西灣河槍傷一名青年的交通警涉嫌干犯企圖射擊等三罪,本年六月獲裁判官林子勤批出傳票。律政司日前去信法庭,決定介入私人檢控並申請撤銷檢控傳票。交通警原定就三項刑事罪行須於本月三十一日出庭答辯,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提早於八月二十四日下午由西九龍法院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

許智峯於前日接獲律政司來信稱,律政司司長決定介入案件申請撤銷傳票,向法庭申請於本月二十八日或之前進行提訊,並豁免交通警出庭。許智峯稱會與律師團隊商討,考慮短期內提出司法覆核。

東區法院裁判官林子勤於今年六月應許智峯申請,向當日於西灣河槍傷男子的警長正式發出三項刑事傳票,指控他蓄意射擊、發射槍彈罔顧他人安全,及處理槍械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三罪的最高刑期分別是監禁七年和終身監禁。

至於交通警亦不服裁判官決定,八月初以個人名義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法庭接納私人檢控的決定,以及裁定私人檢控程序違反《基本法》,司法覆核仍未有判決。

去年十一月十一日「三罷」期間,二十一歲學生周柏均在西灣河被交通警以實彈擊中腹部命危。他與同日被捕的二十歲學生胡子鍵事後被指涉搶警槍,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及企圖在合法羈柙下逃脫等罪。至於涉案交通警獲法庭匿名令及禁止報道令所保護。

前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質疑,倘若律政司成功申請撤銷傳票後,許智峯難以透過司法覆核推翻裁決,因為他須要證明律政司決定違反憲法或檢控條例,惟以上兩點均難以證明。

江樂士強調,律政司司長有責任保護任何人避免他們遭無理起訴,和阻止任何人濫用刑事法律程序。根據《基本法》,律政司司長有權監督所有刑事檢控程序,當中包括私人檢控。上訴庭判辭亦提到,當私人檢控已開始,司長可以視乎情況是否適宜,而決定繼續或終止聆訊。

案件編號:東區傳票一三四六七至 六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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