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管會追討薪津不果 梁頌恆被申請破產

2020-08-20 00:00

梁頌恆未有理會行管會的追討,立法會日前乃入稟高院,向梁提出破產呈請。
梁頌恆未有理會行管會的追討,立法會日前乃入稟高院,向梁提出破產呈請。

(星島日報報道)青年新政召集人梁頌恆及前黨員游蕙禎,於一六年立法會宣誓風波中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後,遭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管會)入稟,向兩人各追討約九十三萬元薪津。法庭早前裁定行管會勝訴,二人須全數交還薪津兼相關訟費。有消息指,行管會接納游蕙禎提出的分期還款建議,惟因梁頌恆未有理會行管會的追討,立法會日前乃入稟高院,向梁提出破產呈請。案件現排期於十二月二日處理。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早前表示,行管會將透過代表律師回應游蕙禎的還款建議,有消息指,行管會最後接納游提出分四十八期還款建議,每月歸還兩萬五千元。而梁頌恆則因無理會行管會的多番追討,被行管會提出破產呈請。

梁游於一六年九月當選為立法會議員,惟十月即發生宣誓風波,及後更被褫奪議員資格,二人於翌年八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亦被駁回。行管會隨即以二人無權享有上述薪津為由,入稟追討立法會議員一個月九萬多元薪金,以及行管會預支的八十三萬多元營運資金。

兩人先後於一八年十及十一月提交抗辯書,惟行管會要求他們交代詳情及就案件管理填寫問卷卻不獲回應。一九年六月二人缺席案件管理聆訊,法庭下令他們以書面交代缺席原因,亦未獲回覆。案件於今年五月再提訊時,兩人仍未有出席聆訊,法庭指梁游未有積極抗辯,於是剔除他們的抗辯書,裁定行管會勝訴。

如為首次破產人士,破產期會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為期四年。在破產令頒布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可乘搭的士、不可往海外旅行、不能就已購買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等。而破產人亦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其僱主關於其破產事宜。

另《破產條例》亦提供「個人自願安排」,即債務人可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由此債務人可避免破產的污名、免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條例的法律限制,亦可能得以保存其工作或專業。

案件編號:高院破產案件五六五一——二〇二〇。

消息指行管會接納游蕙禎分期還款建議。
消息指行管會接納游蕙禎分期還款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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