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騎士被控犯《港國安法》兩罪
2020-07-04 00:00
案件昨由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控方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辯方為劉偉聰大律師。辯方透露被告現時仍在東區醫院留醫,因腿部多處骨折,目前未知何時可出院。他亦表示現時網上找不到處理國安法的指定法官名單,問蘇官是否特首委任的指定裁判官,蘇官則表示自己已收到聘書。
二十三歲被告唐英傑現面對兩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及二十一條;恐怖活動罪則違反第二十四條。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詳情指,被告於本年七月一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另一項恐怖活動罪則指,他於同日同地,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被告面臨的兩項控罪,就分裂國家罪中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情節嚴重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恐怖活動罪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港區國安法》四十二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否則不准保釋。
另外,警方在七‧一全港多處執法行動中,六男四女(十五至六十七歲)涉違港區國安法被捕,除唐英傑被落案提控,其餘九人已於前日及昨日全部獲准保釋候查,須於七月下旬向警方報到。案件編號:西九龍刑事二二一七——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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