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指「兩辦」有權監督《基本法》落實

2020-04-2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上周六、日就中聯辦與《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關係三度發新聞稿,被批訊息混亂。特首林鄭月娥昨為事件引起的混亂致歉,又承認過去政府文件就中聯辦定位的說法不一致和不清晰,但她重申,中聯辦獲得中央授權處理香港事務和監督《基本法》落實,行為合憲、合法、合理。她又強調,問題核心是包括郭榮鏗在內的部分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惡意「拉布」,罔顧公眾利益,導致立法會未能履行《基本法》下的憲制責任,導致兩辦要履行中央對香港的監督。

當局上周六稱,中聯辦是中央按《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在港設立的機構之一,與中聯辦說法有矛盾,其後於六小時內兩度出稿推翻說法。

林鄭月娥昨出席行政會議前,未回應政府修改新聞稿的過程,包括是否有中央官員介入,只稱談論內部程序無意思,但她代表政府為三度發稿,導致坊間對港澳辦和中聯辦在《基本法》下角色及定位引起的混亂和爭議致歉。

林鄭月娥承認,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二〇〇〇年和二〇〇七年發出的不同文件,對中聯辦定位的看法不清晰或不一致,「但現在的立場是非常清晰的,港澳辦及中聯辦是代表中央在香港的機構,是獲得中央授權來處理香港的事務的機構,當然是有權有責去監督《基本法》的落實。」

她強調,問題核心是包括郭榮鏗在內的部分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惡意「拉布」,罔顧公眾利益,導致立法會未能履行《基本法》下的憲制責任,形容「現在面對的問題就是特區的政治體制裏重要的一環」,「所以港澳辦和中聯辦要履行中央對香港的監督,當然是可以發言。」

林鄭月娥認為,現時坊間討論已偏離問題核心,惡意污衊中聯辦的角色:「無論從憲制、從特區的管治和日常事務的操作,中聯辦都是有發言權,因為它是代表中央;亦可以作出提點,這個我認為是中央機構在香港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人將中聯辦進行這些合憲、合法、合理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行事的言論視為干預,我認為是別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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