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審視公眾活動 社工質疑越權提覆核

2020-04-0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監警會去年公布將會主動對去年六月九日至七月二日期間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進行審視研究,釐清相關事實並提供意見,特首林鄭月娥同意由監警會進行調查,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社工呂智恆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監警會主動調查事件超出其職能範圍。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進行遙距聆訊,監警會一方反駁指其研究只涉及收集公開渠道資訊作證據,整理事件的來龍去脈及時序,過程毋須「調查」活動的性質及內容,故沒有超越監警會的職能。楊家雄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擇日頒布判詞。

申請人為呂智恆(見圖),答辯人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下稱監警會)。此司法覆核主要希望推翻監警會去年七月至八月發表的新聞稿所指,「監警會已一致通過主動對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至七月二日期間發生的數次大型公眾活動進行審視,釐清事實,並會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報告,及向公眾公布詳情」,以及「監警會成員一致通過延伸審視工作範圍……致力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在六個月內公布第一個階段性報告」的決定。案件原訂於二月二十四日進行聆訊,但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延至昨天進行。

呂智恆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透過視像會議系統進行陳詞指,監警會的職能是觀察、監察和覆檢投訴的處理和調查,並就「須匯報投訴」的調查,找出可能會引致「須匯報投訴」的不足之處,向警務處處長或行政長官作出建議。而《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指監警會可要求警務處處長調查須匯報投訴及呈交統計數字及報告,但沒有任何條例授權監警會持有調查權,如監警會積極參與真相調查則是越權行為,調查則應由投訴警察課負責,否則會令監警會的主動調查結果與警方向監警會呈交的調查報告結果產生矛盾及混淆之處。

代表監警會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則指,監警會是次調查主要是事實裁斷、進行審視及提供意見,而「事實裁斷」只是把從公開資料及新聞報道等渠道所收集的證據,按時序排列整理,再審視並向特首提供建議,完全不涉及「調查」活動的性質及內容,故沒有超越監警會的職能。

監警會指研究並非單方面使用警方所提供的資料,如萬一研究結果與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產生矛盾,監警會便可要求警方重新審視,故沒有造成職能重疊或矛盾。

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二五二四——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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