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保護」或成罪 疏忽致死可囚20年
2019-05-17 00:00
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建議改革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受父母、照顧者或其他人照顧期間因虐待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的個案中,關乎父母、照顧者或其他人刑事法律責任的法律,提出初步建議。諮詢期為三個月,將於八月十六日結束。
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這項罪行會對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十六歲以下兒童,或十六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免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
針對現時的虐兒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小組委員會認為對處理極度嚴重虐兒案件並不足夠,建議政府在引入新罪行時,應檢討最高刑罰。委員會建議,被告人如果對受害人有照顧責任、或是受害人所屬住戶成員、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而被告人察覺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但沒有採取措施保護受害人,要受刑事法律責任。如果受害人死亡,建議可以判監禁二十年;如果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如變植物人,可以監禁十五年。
小組又建議,罪行適用範圍應同時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兩類情況,另認為現時的虐兒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對處理極度嚴重虐兒案件並不足夠,建議政府應檢討最高刑罰。
法改會轄下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指,在一些家庭暴力個案中,控方舉證時,可能會面對疑犯及其他家庭成員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令檢控工作複雜,若可以針對被告人無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包括沒有將受害人帶走或向社福機構求助,控方就可以毋須在個案中證明,被告是施虐者或是知情的旁觀者。韋凱雯強調,引入的新罪行,是針對虐待案中保護不力人士,並非針對意外事件,希望保障受害人基本人權,亦保障涉案照顧者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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