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向友好協進會解說 商界倡設委會審個案

2019-05-1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逃犯條例》修例爭議不斷,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到香港友好協進會進行解說,友協會長兼全國政協常委唐英年會後表示,在完善法律框架下,仍有不少細節可以考慮,例如會上有人提出增設一個由商界及專業人士等組成的委員會,就移交逃犯個案作進一步審議;又有人認為政府應更清楚界定條例的追溯期。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逃犯條例》修訂現階段沒有可能撤回,又指由特區政府主導作出修例有助完善落實一國兩制,中央在此表態亦很合理,不存在「死任務」。

張建宗及李家超應香港友好協進會邀請,出席《逃犯條例》修訂座談會,就修例內容作出解說。友協會長兼全國政協常委唐英年、全國政協委員施榮懷、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等人出席,座談會閉門舉行,歷時約一小時。唐英年會後表示,會上與官員交流很多意見,李家超就修例作出全面詳盡的解說,與會者亦提出不同看法。他指,在完善法律框架下,仍有不少細節可以考慮,例如有人提出成立由商界及專業人士等組成的委員會,就移交逃犯作進一步審議,又有人認為政府應更清楚界定條例的追溯期。他認為,政府早前已從草案中剔除九項與商業有關的罪行,相信能釋除商界大部分的疑慮。

據了解,座談會上有政協委員提出由商界、專業人士成立委員會,作為特首啟動移交逃犯、法庭把關的諮詢架構,因本港法官、公務員未必熟悉商界運作,「好多人唔識做生意」,有關架構可提供獨立專業意見,審視有關申請是否合理,相信有助提升社會對移交逃犯機制的信心,但政府官員未有回應建議。港府消息人士則對本報表示,有關建議令移交逃犯難以執行。

會上有商界人士關注追溯期問題,據悉官員提到內地的刑法設有追訴期限,例如刑事罪行最高刑期不滿五年,追訴期限為五年,即過了五年後不再追訴,此舉已提供了足夠保障,若要引渡在港人士回內地,亦要跟從此規定,但一些嚴重罪行如謀殺仍然有追溯期。有與會者說,會上大部分人對政府回應感滿意,相信往日一些營商行為不會被「翻舊帳」,「中央近六、七年雷厲風行打貪,如果你呢幾年仲有不法行為就無計。」

特首林鄭月娥昨日在廣州會見傳媒時表示,修例是為了處理台灣殺人案和堵塞現有法律漏洞,「基本上工作還未做完,是沒有可能在這階段撤回」。他又形容修例工作「寸步難行」,看到有非建制派議員不斷阻撓這簡單的技術性程序進行,亦完全罔顧內務委員會發出的指示,上星期甚至發生了全港市民都不願意在立法會看到的場面,希望非建制派議員回心轉意進行法例的審議工作。

被問到中聯辦和港澳辦都先後發聲支持修例,修例是否已成「硬任務」,林鄭月娥回應指,由特區政府主動作出修例,既符合《基本法》,亦有利於「一國兩制」的落實,「他們(中聯辦和港澳辦」要表個態,我覺得是很合理的,並不存在甚麼「死任務」。」

另外,會計界議員梁繼昌昨與傳媒茶敍時表示,新例下特首林鄭月娥擁有啟動個案移交的權力,他引述港大法律學系教授楊艾文的建議,指立法會可成立一個三至五人的小組委員會,眾人簽保密協議並在閉門會議下審議所有移交法案,以制衡特首權力,令立法會具監督作用。他強調泛民立場為撤回方案,惟若港府強推修例,應加入相關修訂,釋除部分會計師疑慮,例如嚴重罪行方可移交,而所有引渡並須在罪行發生三年之內引渡。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