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上訴獲減刑 監禁兩月即時入獄

2019-05-1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二〇一四年佔領行動期間,在旺角阻礙執達主任清場,黃之鋒事後承認一項刑事藐視法庭罪並被判囚三個月,黃之鋒服刑六日後獲准保釋,向上訴庭申請減刑,黃雖要求法庭改判緩刑或短至他能即時獲釋的短期監禁,但上訴庭昨頒布書面裁決強調,黃之鋒的行為是嚴重、輕蔑、蓄意及公然地違反法庭禁制令,等同於直接和正面挑戰法庭,對法庭構成侮辱,如把黃服刑的六日當為較短的刑期不能反映其罪行的嚴重性,經考慮後决定為黃之鋒減刑至監禁兩個月,需即時再度入獄繼續服刑。

黃之鋒去年被判囚三個月,服刑六日便獲准保釋上訴,代表黃之鋒上訴的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向法庭指,原審法官陳慶偉裁定黃之鋒在事件中的參與程度既深入且廣泛,黃之鋒亦是扮演領導角色,惟控方並沒有足夠的證據及影片來支持黃說法。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則指上述事宜有充分證據支持,明顯是正確的裁定,潘官又指黃之鋒的行為是蓄意及公然地違反法庭禁制令,等同於直接和正面挑戰法庭,對法庭構成侮辱。

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上訴時亦指,即時監察的刑罰對於犯案時年僅十八歲的黃之鋒明顯是過重,其他與黃之鋒年紀相若的被告判刑均比黃輕,更或獲判緩刑,所以駱認為法官應該判以緩刑或更短的刑期。駱更指出黃之鋒已就是次藐視法庭罪服刑六日,故建議即使再判其監禁,可判黃之鋒即時釋放,即監禁六日便足夠。

辯方求情促緩刑或短刑期

上訴庭重申,刑事藐視法庭是直接挑戰法治,法庭一般會對藐視法庭者判處監禁,旨在阻止該人及他人再犯,阻嚇作用則是首要考慮。法官指黃之鋒的種種解釋都無法實質減輕其罪責,即使其犯案時年輕及其他個人情況,最適合的刑罰仍然是即時監禁。潘官批評辯方指黃之鋒是社運人士才被處罰的說法是毫無根據且不能成立。潘官亦解釋指其他與黃之鋒年紀相若的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角色不同,所以才會獲得較黃更輕的判刑。

潘官不接納短至六日的刑期便能真實及充分地反映黃之鋒干犯藐視法庭罪的罪責及嚴重性,故認為在欠缺任何支持的理據下,僅為六日的刑期屬偏離原審法官的判刑範圍。

潘官指,雖然原審法官把黃之鋒視為該案最嚴重的干犯者是正確的決定,但即使同案的比黃之鋒年長八年的黃浩銘不認罪後受審被定罪,黃浩銘亦是被判監四個半月,相反黃之鋒認罪後則被判監三個月,故能看得出來原審法官並沒有就黃之鋒犯案時只有十八歲的事給予任何比重,故潘官考慮到黃年輕、其個人情況及衡量其罪責嚴重性後,把本案的量刑起點改為三個月,而黃之鋒當時承認自己蓄意及明知故犯地干擾經修訂得強制令的妥善執行,願意接受法律後果,亦為此已向法庭致歉,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後,最終刑期獲減至監禁兩個月,即比原判減刑一個月。

香港眾志發言人周庭昨在庭外表示,對法庭的裁決表示非常失望及憤怒,雖然黃之鋒被減刑至即時入獄兩個月,但她指任何參與和平與非暴力公民抗命行動等抗爭者本身就不應該被起訴,有關黃之鋒會否再提出上訴的事宜,則需與黃之鋒及律師團隊商討後决定。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上訴一四——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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