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政府指《基本法》40条不符人人平等 惟「合法」非指平等待遇

2018-12-04 18:02

政府方资深大律师余若海。资料图片
政府方资深大律师余若海。资料图片

丁权覆核案今午在高等法院续审。政府方资深大律师余若海承认,《基本法》第40条本身不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但条文中「合法」一词不是指平等待遇,因并非所有港人都享新界原居民权利。他又强调,香港法制自殖民地时代以来,均承认和执行丁屋政策包含的新界传统土地习俗。

余若海指,《基本法》第122条保障拥有丁权和父系在香港原有乡村的人,可以原有租金租用地皮,正正赋予丁屋政策合法性。他承认若按照人权法用字,第122条可说是带有歧视成分,但香港法制自1900年代以来,均承认新界原居民可继续享有其传统权益。

余若海续指,《基本法》第40条保障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的条文,与第25条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文涵义不同,法庭不能按第25条解读第40条,否则第40条便了无意义。余若海强调,并非所有港人都合资格申请丁屋政策下的「免费建屋牌照」,申请人本身无权,政策何来对他构成歧视?

申请方质疑,丁权只是管治政策,不获法律授权,《基本法》第40条亦无列明丁权属受保障权益之一。余若海反驳指,第40条保障的是合法(lawful)权益,并非法定(statutory)权利。从《基本法》草拟阶段的文献可见,草委从来都假设丁权为新界原居民的传统合法权益,但因《基本法》只是宪制工具,故无写明丁权包含在第40条的保障范围内。

申请方又质疑,第40条中「合法」一词理应指在殖民地时期前、被清政府视为合法的传统习俗。余若海反驳指,《基本法》草委必定以殖民地时期法例作参考,断不会以清朝标准判断某习俗是否合法。事实上,《大清律例》并无防止歧视的法则,故法庭无从判断丁屋政策放诸清代法律是否合法。

案件明续。

法庭记者:黄梓生

(前左二)乡议局主席刘业强。
(前左二)乡议局主席刘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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