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董事与退休汉串谋贿赂村代表阻止反建丁屋 判监40个月

2018-08-17 16:36

左至右:何年宋、陈金标。资料图片
左至右:何年宋、陈金标。资料图片

发展商董事与退休汉因涉串谋先后以共60万元贿赂大埔荔枝山村非原居民代表,并要求该代表撤回一封反对于该村兴建丁屋的联署信,被控两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昨裁定罪成,今午在区域法院判刑。陈广池法官听取辩方律师求情后认为2人刑责相同,判处2名被告皆即时监禁40个月。

2名被告依次为何年宋(58岁)和陈金标(64岁)。案发时分别报称为退休汉及乐健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兼股东。

案件发生在去年7月1 日至本年1月19日,2名被告串谋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大埔荔枝山村非原居民代表李桂强提供6万元贿款,作为李撤回向地政总署提出反对兴建小型屋宇申请的报酬,以及提供另一笔54万元的贿款,作为李不会代表荔枝山村村民,就该村兴建9间小型屋宇的申请提出反对的报酬。

第一被告的代表律师谢华渊求情时指被告何属初犯,以及仅有小学程度教育,过往背景良好。案中何不是一个得益者或始作俑者,没有从中获得实际利益,罪行比起同类型案件而言并不严重,而且涉案时间短暂,所提供的利益只给予李桂强一人,案件无实质受害人,认为被告重犯机会低。

第二被告的代表律师黎匡晋则表示陈虽然曾经干犯刑事恐吓及意图伤人,但这2项刑事纪录都发生在逾40年前,可见本案为一件独立事件。律师并补充在本案中陈在第一次与李会面时不肯提供实质报酬数目,可见陈为被动的参与角色,而第二项控罪所涉款项54万元则只是协议提供,但由始至终并无交易,因此实际的金钱交收只是第一项控罪中所牵涉的6万元报酬,以行贿而言并非大数目。整单案件中也并无村民有实际金钱损失。

谢律师又指陈一向积极参与慈善活动,过往10年一直为「香港青年奖励计画」提供金钱及其他实际援助。就本案而言陈没有作供,也同意控方大部份案情,并无浪费陈官审讯的时间,希望法官能考虑轻判。

法官判刑时指出本案是源于地政总署和规划处的漏洞,因政府机关会披露反对人士的身份,有关人士得以乘机藉此安抚反对声音,相信此案只是冰山一角。陈官表示实际金钱交收并不是关键,案中第一及第二被告明显有磋商给予李的报酬,认为2人的角色不相伯仲。

陈官直言虽然案件中居民并没有蒙受实质金钱损失,但60万元以贪污而言非小数目,且不肯定2名被告的重犯机会,又认为2人的刑责相同,因2人共同破坏了村长制的忠诚和信任以及存有漏洞的丁屋政策,有必要判处阻吓性刑罚。

法官以3年为量刑起点,第一项罪判处监禁3年,而第二项罪因牵涉款项和丁屋数目较多,判处监禁3年半,2项罪名同期执行。陈官又指考虑到辩方同意控方大部份案情,节省法庭不少审判时间,故酌量扣减2个月刑罚,即2名被告皆即时入狱40个月。

法庭记者:郭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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