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政府指《基本法》40條不符人人平等 惟「合法」非指平等待遇

2018-12-04 18:02

政府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資料圖片
政府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資料圖片

丁權覆核案今午在高等法院續審。政府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承認,《基本法》第40條本身不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但條文中「合法」一詞不是指平等待遇,因並非所有港人都享新界原居民權利。他又強調,香港法制自殖民地時代以來,均承認和執行丁屋政策包含的新界傳統土地習俗。

余若海指,《基本法》第122條保障擁有丁權和父系在香港原有鄉村的人,可以原有租金租用地皮,正正賦予丁屋政策合法性。他承認若按照人權法用字,第122條可說是帶有歧視成分,但香港法制自1900年代以來,均承認新界原居民可繼續享有其傳統權益。

余若海續指,《基本法》第40條保障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條文,與第25條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條文涵義不同,法庭不能按第25條解讀第40條,否則第40條便了無意義。余若海強調,並非所有港人都合資格申請丁屋政策下的「免費建屋牌照」,申請人本身無權,政策何來對他構成歧視?

申請方質疑,丁權只是管治政策,不獲法律授權,《基本法》第40條亦無列明丁權屬受保障權益之一。余若海反駁指,第40條保障的是合法(lawful)權益,並非法定(statutory)權利。從《基本法》草擬階段的文獻可見,草委從來都假設丁權為新界原居民的傳統合法權益,但因《基本法》只是憲制工具,故無寫明丁權包含在第40條的保障範圍內。

申請方又質疑,第40條中「合法」一詞理應指在殖民地時期前、被清政府視為合法的傳統習俗。余若海反駁指,《基本法》草委必定以殖民地時期法例作參考,斷不會以清朝標準判斷某習俗是否合法。事實上,《大清律例》並無防止歧視的法則,故法庭無從判斷丁屋政策放諸清代法律是否合法。

案件明續。

法庭記者:黃梓生

(前左二)鄉議局主席劉業強。
(前左二)鄉議局主席劉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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