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涉贪案的终极上诉,今继续在终审法院作第二日聆讯,今早将由英国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 展开陈词。
David Perry提出4个重点陈辞回应,一是该笔款明显是贿款,以图使政务司司长许仕仁倾向优待私人集团新地,后果当然是刑事贪污。被告行为剥弱公众信心,漠视公众利益,做成操守问题。二是上诉方指就职前后收钱有所不同的说法,是一种掩饰。三是若果控告许不披露款项,那就转移了焦点,因为重点是许收受贿款,收受贿款的罪行是比不申请利益更显严重。四是普通法立法目的正正是打击贪污。
上诉方指出控方应该举证说明许仕仁实际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单单指责收钱行为就定罪。Perry认为,本案罪行为一个「连续的行为」,收钱以倾向优惠他人是严重地、基本地违反公职。控方当然举证上有困难,但串谋收受贿款者不会单纯地具体表现出来,或预定一个犯罪大计,而是「秘密地行事」。
纪立信非常任法官质疑,行贿罪与公职人员行为罪是有分别。Perry再解释「连续的行为」即许收钱后,不能持平作出决策,无论如何都证明得到他收到甜头后,藉公职作出不当的行为。好像被收编的潜伏特工一样(sleeping agent),对国家来说他们已是犯罪者。
另外,法律原意打击贪污,与案例符合。陈兆恺非常任法官质疑控罪的定义是否延伸过广泛。Perry否认及重申法律原意。
David Perry续指,陪审员已否定上诉人的版本,裁定该850万是贿款,藉此贿赂许仕仁上任后对新地保持倾向优待。这是高官与权贵之间的贪污协议,绝非纯粹道德问题。许仕仁违背公职、违反公职利益去服务权贵,损害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心、诚信。
Perry又指,如果公职人员或一位法官获预先支薪,巨额如获支付十年的薪金,美其名是预先支薪,但实际上会影响公职人员的决策工作,他的忠诚度是有影响。
终审法院于去年7月只批出原审第5控罪、串谋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的上诉许可,即公职人员在上任前收取款项后,向付款人保持「倾向优待」,是否足以构成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
法庭记者:徐晓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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