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法官指环境证供可以强而有力 比直接证供更强 提醒陪审员要小心处理 不可猜度
2024-08-26 10:56
屠龙小队及吴智鸿团夥等人涉串谋在2019年12月8日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80天审讯,法官第7天引导陪审团,总结控辩双方立场、案情,法官指根据事实作唯一合理推论,另外环境证供可以强而有力,甚至比直接证供更强,陪审团可以此考虑是否能证明被告有罪,但须要小心处理,不可猜度。预料陪审团明早开始退庭商议。
法官指控方认为赖振邦试引爆装置等明显是串谋一分子
法官张慧玲指控方立场为枪和炸弹计划非一早订立细节,是后来慢慢演变成「12.8」计划。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供称11月18日,与同谋者吴智鸿会面,吴称有「20KG」炸弹,其后黄于「灭龙」群组称有「新plan讲」,黄表示有向队员讲及枪和炸弹,各人负责装修堵路。控方亦依赖「灭龙」对话,包括11月21日已提到「20KG」,被告皆没有询问何意,以及提过「引战」、不需带装备,警方并于12月8日找到避弹衣等,控方称以上可推论首4名被告是串谋一分子。
张官引述控方指控赖振邦测试引爆装置、协助制炸弹,明显是串谋一分子;吴智鸿在「行山讨论区」称会和许湛荣探路,吴家中地图有许的指纹,以及吴等人被捕后,许在群组说「清嘢」。
控方强调环境证供强而有力
张官指证供显示有计划串谋,警方于12月9日找出涉案炸弹,但没有直接证据指被告是串谋一分子,例如黄振强没供称有被告同意参与计划,而控方需要陪审员去推论被告做了甚么,张官称要根据事实作唯一合理推论,如相信证人证供亦可视之为事实,是否唯一推论就是被告知悉和同意参与串谋?
张官续指,控方亦强调环境证供,环境证供可以强而有力,甚至比直接证供更强,但须要小心处理,考虑是否可证明被告有罪,利用可靠环境证供作结论,而非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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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黄振强有利用屠龙队友可能性
张官总结辩方指,串谋最早于12月3日形成,更有被告代表律师表示黄于12月7日方知悉炸弹确实置放位置,故当日才有串谋形成,张官著陪审员考虑串谋是何时成立。辩方强调屠龙小队以往不知道行动详情,在此情况下无法决定参与本案串谋与否,另外,黄振强承认一直想杀警,辩方质疑是否有黄利用队友的可能性。辩方亦表示,控方无法证明涉案电话属于赖振邦等等。
张官指,如果事实上首4名被告在12月7日前已由黄振强得悉吴智鸿一方用枪和炸弹,小队负责诱警,知道地点是湾仔,是否已经足够呢?炸弹放哪个位置是否要紧?交由陪审员决定。
法官再提醒污点证人或会剪裁证供须小心处理
张官另再次提醒小心处理污点证人证词,因他们有动机去剪裁证供,但陪审员经过考虑后亦可选择相信污点证人。
就著李家田招认部份的争议,张官指陪审团需要考虑李是否有作出招认,如有,是否有可能出于武力对待、恐吓、利诱压逼?若陪审员认为是的,招认内容则不可稳妥地作为依据,若陪审员判定李是自愿的,便进一步思考内容是否属实,方可成为支持控方案情的证据。
陪审团明早退庭商议
张官表示明日完成讲解罪行元素后,陪审团便会退庭商议。
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同被控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他们再被控一项串谋谋杀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女被告刘佩凝则被控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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