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辩方结案陈词承认屠龙小队精华片可见小队掷汽油弹 但无证据显示被告刘佩凝有浏览片段

2024-08-15 10:40

辩方结案陈词提醒陪审团考虑从犯证人证供时,需留意有否佐证。资料图片
辩方结案陈词提醒陪审团考虑从犯证人证供时,需留意有否佐证。资料图片

屠龙小队及吴智鸿团夥等人涉串谋在2019年12月8日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73天审讯,辩方续作结案陈词,引述控方指掷汽油弹、破坏公众设施属于恐怖活动,反驳2019年暴动并没有被人定性为恐怖活动,即使屠龙小队精华片可看到小队掷汽油弹等,但亦没有证据显示协助「育龙」众筹的刘佩凝曾浏览片段,而刘顶多是被黄振强「点到陀陀拧」的兼职会计文员而已。

辩方称黄振强希望透过指证他人而获减刑

早前控方陈词称根据2019年香港社会氛围、状况,本案串谋是不言而喻,辩方回应指这是「不可取态度」,不应把庭外讯息列入考虑。

辩方表示从犯证人黄振强(控方指屠龙小队队长)即使曾在被捕后向法庭投诉被警方殴打,并获拍摄伤势,但他作供指不知道警方是否使用合理武力,需要专家判断,辩方质疑即使有相片佐证支持他被人殴打的说法,黄亦不敢道出全盘真相,辩方问把事实舞弄于手上的人是否可信?陪审团需要考虑证供有没有佐证,否则黄的证词不应照单全收。

辩方称黄振强是在具诱因下任从犯证人,陪审团需要考虑其证供时需留意有否佐证。
辩方称黄振强是在具诱因下任从犯证人,陪审团需要考虑其证供时需留意有否佐证。
女被告刘佩凝。叶伟豪摄
女被告刘佩凝。叶伟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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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重温黄振强成为证人的时序,黄的案件于2023年2月交付高等法院审讯,当时黄仍是不认罪;黄与刘佩凝在3月17日被控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5月时,黄开始获警方接见;其后黄去信律政司,律政司回覆指黄须要承认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和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并要同意案情,辩方关注黄在盘问下确认承认了部分非事实的案情内容,可见黄望指证他人以得到减刑的诱因有多大。

称2019年暴动从未被定性为恐怖活动

辩方指911事件、慕尼黑奥运胁持事件、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伦敦七七爆炸案均无疑是公认的恐怖主义活动,引述控方结案陈词称扔汽油弹、破坏公众设施都属于恐怖活动,质疑控方无分析2019年有甚么恐怖活动,亦从没有在新闻中听到官员把2019年暴动定性为恐怖活动,重申控罪定义恐怖活动是针对人的严重暴力、导致财产严重损害、危害他人生命、为推展政治宗教主张、威吓政府组织等。辩方强调控方没有问黄在中大暴动中掷了多少汽油弹、是否令人严重受伤,以及推广甚么思想,控方引述「育龙」提过「五大诉求」,辩方指当时合法示威都采用此口号,并非为推翻政府。

「育龙」管理帐户由黄振强、Kan、刘佩凝共同使用,辩方续指,黄供称自己曾向捐款者发出「要钱要军火」的讯息,其他讯息没印象或不知道由谁发出,黄仅供称刘或传讯向他人指「班仔谂住牺牲」,辩方问又如何?难道代表刘知悉筹钱作恐怖活动?「拉得太远喇挂」。

指刘佩凝只是「妹妹」遭黄振强「点到陀陀拧」

控方依赖「育龙」上传的屠龙小队精华片,以证明刘佩凝知悉屠龙小队会作出掷汽油弹等行为,辩方指即使是构成恐怖活动,却没有证据指刘曾看过1分57秒的片段。

辩方续指,黄振强确认除了与刘佩凝初相识时传送3把枪的表情符号,自此便没有再向她提及买枪;黄与刘有通话纪录,供称当中提到会配合其他团队用枪和炸弹,但辩方质疑黄在3年7个月后才录取无损权益口供,会否记得清楚对话?若然真有谈及大行动内容、「讲到咁白」,又怎会数日后隐悔地向刘称「嚟紧好快有大嘢发生」,并不合乎常理;另外,黄向刘表示「用咁少少喺著草plan同买军火」,黄承认是谎言,对话亦显示刘没有回应黄。

辩方陈词指,刘佩凝当时只是20岁的「妹妹」,被黄振强「点到陀陀拧」,黄亦承认刘对自己言听计从,刘为黄开「育龙」、协助收款、过数予黄等,辩方称刘仅是没有工资的兼职会计文员。

法官明开始引导陪审团

辩方完成结案陈词,法官明日开始引导陪审团。

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同被控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他们再被控一项串谋谋杀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女被告刘佩凝则被控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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