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721事件林卓廷否认披露受查人身分罪 证人同意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与防止贿赂条例不同

2021-12-01 16:50

林卓廷乘囚车离开法院
林卓廷乘囚车离开法院

民主党立法会前议员林卓廷,涉嫌向公众披露721事件中,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受廉署调查的消息。他否认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案件今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开审。辩方提出,林在3次记者会上只提及游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而被查,并非禁止披露的内容,而且这与公众利益「有事无前例嘅关系」,因此可作为合理辩解。

控方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淑文及高级检控官郑致行代表,辩方由大律师沈士文代表。廉署首席调查主任李景文同意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与《防止贿赂条例》有所不同,但在盘问下否认自己与林会面时,林曾说:「照了解,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唔系《防止贿赂条例》嗰度,所以唔受第30条限制。」他指出,2罪的调查内容很大可能重叠,若林提起,自己一定会提醒他不能披露相关资料。被问到廉署2日后即介入调查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警方没有作适当反应阻止暴力蔓延,李仅回应它受公众关注,亦有利益收受的可能。

控辩双方承认的事实指,2019年7月21日,有市民在元朗被一群白衣人袭击致重伤,游乃强带队在南边围村调查,事后会见记者,他处理的手法被传媒广泛报导。林卓廷在19及20年3次不同时间在立法会召开记者会,表明要追究警方,及交代最新跟进事件的情况,其中两次有直播串流至社交平台。廉署调查后起诉他,林曾言:「我从来无咁做过,我只系指控721好多警察行为失当,呢个唔系《防止贿赂条例》30条底下。」

44岁的林卓廷在其中一次答辩时称:「法官阁下,我绝不认罪。」他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披露受调查人身分,即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有正在进行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强。

控方3名证人已全部作供完毕,案件明早继续。

法庭记者:汤璧瑜

建立时间11:46
更新时间16:50

证人是一李景文。
证人是一李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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