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不要跟着人家设定的议题打转吧!

2020-04-21 07:52

港澳办和中联办日前分别发稿批评有人「影响了立法会履行《基本法》所规定的立法机关的宪制性责任」,是「政治揽炒」。
港澳办和中联办日前分别发稿批评有人「影响了立法会履行《基本法》所规定的立法机关的宪制性责任」,是「政治揽炒」。

上周六晚特区政府出现一宗甩辘事件,政府发新闻稿讲《基本法》第22条问题时,讲到有少少乱龙,最后再出稿纠正,自然予人口实,再被批评一番。

整件事源于立法会内务委员会被人「拉布」,选了半年也选不出主席。港澳办和中联办日前分别发稿批评有人「影响了立法会履行《基本法》所规定的立法机关的宪制性责任」,是「政治揽炒」。事后被批评的反对派议员指责「两办」的评论,是干预香港事务,违反《基本法》第22条。

《基本法》第22条讲甚么?第22条1款:「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第2款:「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徵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当天政府在傍晚发新闻稿有一句:「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2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问题出在这一句。

政府稿件所指的3个机构是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其实熟悉《基本法》的人一看就知道新闻稿搞错了。这三个机构不是《基本法》第22条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而是「中央」本身,外交部驻港公署是按《基本法》第13条设立,是中央在港行使外交职能的机构,而驻港部队是按《基本法》第14条派驻,是中央在港行使国防职能的机构。而中联办由于前身是新华社香港分社一直存在,是中央在港办事机构,由于早已成立,所以没有在《基本法》特别列明。它们3个机构根本不是按《基本法》第22条设立。

按常理想想也会知道,解放军驻港部队由中央军委指挥,哪能按第22条第2款「须徵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才驻港呢?

特区政府过去对这些问题比较清楚,例如政制事务局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讲明上述3个机构产生背景,表示「三个机构均不存在需徵得特区政府同意设立的问题」。清楚表明它们不是按《基本法》第22条所讲的机构。年代久远了,特区政府对这些问题愈讲愈含糊,最后自己搅混乱了。

今次《基本法》第22条事件牵引出几个问题:

1.《基本法》第22条管甚么?我当年长期采访《基本法》起草,对《基本法》各条文立法原意所知甚详。第22条不是用来管中央本身,而是去管中央属下不管港澳事务的各部门和各省市。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鲁平当时讲法︰「不想有很多婆婆来管香港」。

若你对国情稍有了解,都知各省市在北京有很多驻京办。若然九七回归后各省市搞出很多驻港办,个个好像挂着阿爷招牌,实际上是在港经商,香港特区政府肯定吃不消。所以《基本法》第22条第2款说「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要特区批准还是次要,主要是由中央把关落闸(其实就是港澳办、中联办把关)。

2. 国家行为无管辖权。话得说回来,若真是中央本身在行使权力,当然不用特区批准,亦不受香港法律约束。《基本法》第19条规定特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所以中联办执行公职行使权力本不受本地法律约束,中联办表示遵守本地法律只是自律行为。

3. 真正问题是中央能不能管?这个《基本法》第22条的争拗其实有点无谓,反对派当自己大状打官司搵来拗一拗而已。中央换一个名义,由国务院发一个声明来批评你也可以。中央透过《基本法》第17条授予香港立法权,任何人故意瘫痪立法会运作,阻碍中央授予立法权的正当行使,中央真的不能管吗?不要再犯傻了。

香港人不要再扮演金牙大状的角色,甚么也拗一餐。真正问题不是《基本法》第22条,而是立法会是否被人瘫痪的问题。政府官员也应注意,不要再跟着人家设定的议题打转了。(卢永雄)

全文刊于《头条日报》「巴士的点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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